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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anyyss 2017-06-10

编者按:天气越来越热,比天气更热的是每个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个体即将迎来一年一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躁热的心”,因为每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都曾经躁动过、悲伤过、欢笑过,法律职业考试与其说是一种资格考试,更是一种法律人成长中的经历和风景。说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在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逐步进入推进快车道,作为执法监督机构和专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监察委员会,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环,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也不例外。不过,不论如何,学法律的人,有机会有时间就把司法考试过了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如我们法律工作者的驾照一样,不是终点,只是开始……


一、世界范围内反腐败工作人员(监察人员)的任职条件

 

截止目前,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建立起了与该国国情或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反腐败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主要集中在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约有170余个,同时,这些国家还1978年组成了世界性的非政府组织国际监察组织(简称IOI)。当然,各国监察组织架构各有不同,无论是北欧议会,还是英法协调等不同模式,也不论是具有完全政府组织形态的机构,还是独立监察官等,在西方国家,监察权已经被看做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各国监察机构不论是发挥反腐败职能,亦或审计、保障人权职能,均要求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这是担任监察人员最基本的一项条件。

 

部分国家地区的监察官任职资格要求:

 


国家或地区

任  职  要  求

1

阿尔巴尼亚

具有人权、自由、法律领域丰富的知识和经历,以及杰出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

2

欧盟

满足各国对最高司法官员的资格要求等。

3

瑞典

通常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

4

罗马尼亚

与宪法法院法官的资格有相同的要求,并至少有18年的法律实务或学术活动经验。

5

厄瓜多尔

担任职业律师或大学法学教授或相关领域任职10年以上。

6

加纳

具有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任职资格

7

纳米比亚

法官或者具有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资格。

8

南非

法院或者获得律师资格累积执业10年以上。

9

菲律宾

律师协会成员或担任法官,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

10

香港地区

具有相当于法官的任职资格。

11

澳门地区

具有相当于法官的任职资格。

 

由此可见,国外作为国家反腐败一环的监察机构中,其监察官或监察人员的任职与司法机构法官、检察官等的任职同样严格。不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其它欠发达国家,其监察机构享有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地位,能够担任监察官是一种社会荣誉,并受公众尊敬。

 

此外,很多国家中,不论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还是检察机关(检察官)承担反腐败职能,反腐败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必须的,且必须通过本国相应的法律资格考试,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验或法学专业背景。以美国为例,其在机构设置方面既设置了检察官,还设置了监察官(监察长制度),任职都是相当严苛的。此外,香港廉政公署主要人员的任职,特别是调查岗负责人,一般也是从法官、检控官中选任。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反腐败机构为保证反腐败法律得到真正的落实,其工作人员均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学背景,这是反腐败工作人员得以正常履职的基础要求。

 

二、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对监察委员会的定位

 

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中央纪委相关负责人的解答可以看出,中央决定开展监察体制改革是定位于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及其享有的监察权是作为一极新型的独立国家机构及权力所存在的。

 

中央基本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专职反腐败机构,履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执法权。因此,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以贯彻执行国家各类相关的反腐败法律和法规为核心开展的,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等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对于监督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腐败等问题的,依法履行调查和处置职责,对于涉嫌腐败犯罪(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此,从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和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来看,其权限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有所区别且互为补充的,即: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由内而外全程治理腐败的体系,实现反腐败职能的整合高效,以及全程顺畅。这从省部级干部的查办可以看出,重特大腐败案件如不集中力量办理,是很难有所成就的,腐败利益链盘根错节,有时往往依靠单个机关部门是很难撼动的。监察委员会作为法治反腐需求下诞生的机构,其涉及的法律,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往往还关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力,因此,对监察人员高要求是对法治的落实和负责,所以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最为重要的权利不被任意侵害,且使法治所依凭的程序正义贯彻始终。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监察人员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12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也是中办国办发的文)。之后,各项改革准备工作都在逐步的进行之中,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从事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参加司法考试,而上述《意见》进一步明确:涉及到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范围内,就是范围有所扩大了。这也有利于法律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会促进立法、司法、执法工作队伍,以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的交流机制的形成。

 

近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说,2017年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及相关政策可以概括为三不变、两调整、一试点(具体内容网上很多,这里就不在再赘述)。由此可见,统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也将逐渐进入快车道。

 

由于监察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系中的一极权力机关,与法、检是平行关系,且从事监督执法工作,因此,其工作人员如果从事相关法律工作,要求应当不低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的职业要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是可能设立的监察官职位,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是基本的任职条件之一,这也与上述中央《意见》中的目的一致。

 

此外,监察委员会开展反腐败和执法监督工作时,要涉及到多种法律,如何更好的理解、执行、运用法律,这是对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定的法律素养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应当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些专业群体具有同等的职业素养要求,才有利于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而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检察人员转隶前从事法律工作要求之一就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也是世界性的要求和趋势。因此,开展法治反腐,本身就是对打击腐败的程序和实体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机构定位与人员素质要求是正向关系,应是强强结合,因此,对于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取得统一国家法律资格证书这一要求不宜取消,因为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改革目标的事项,以及反腐权威的树立。

 

今年3月,北京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提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由此可见,高素质的监察队伍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监察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反腐败工作的专业专责专职。反腐败工作若要向纵深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支专业和受到公认的监察队伍。借鉴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成果,以监察官责任制为核心构建起监察官体系,实现监察队伍精英化,这也符合世界监察制度发展的潮流。因此,监察委员会要求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既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这关系到监察权运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外,也有利于我国监察委员会履行反腐败职能中,与国外相关国家地区和机构更好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取得统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作为从事相关监察工作的想法

 

监察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操守是监察权威性和公信力实现的基础之一,专职反腐败机构本身的提法也是对监察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较高要求。对此,有必要对监察人员(前提是建立监察官序列)的任职资格设定一定的门栏,即:相关领域的准入资格考试,通过相关职业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资质,才有资格和机会在综合考察和评定后被选拔为国家监察官。这也符合社会公众对该机构未来发挥反腐败核心作用和体现出高专业化的心里期待,就像我国香港、新加坡等的社会公众对本地反腐败组织的认可和期待一样。

 

考虑到现实可能性,监察委员会对国家监察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应与对司法人员的职业要求一样,成为国家监察官,参加统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应是必备的条件之一。考虑到监察委员会内部岗位的多样性,不可能所有人都成为监察官,因此,监察官应属于反腐监督执法精英,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也是应该的。对于其他专业监察人员,则应采取相对应的任职措施。

 

例如,国外监察机构一般包括调查、审计、保障、技术、审查等一些列子系统,不同的部门、岗位对其人员都具有不同任职资格要求和待遇保障。因此,可以结合实际,对监察委员会内部不同部门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职业和能力要求,根据人员个体情况安排相适应的岗位,从而实现整体的专业化。特别是对于要成为国家监察官的,如从事监察执法监督以及腐败犯罪调查工作的,通过统一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应是必备条件之一;如从事审计、财务、金融等相关工作的,应当先行通过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考试等;如从事技术、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应当先行通过该领域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绩。在先行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统一设置以考察职业素养、道德操守等为主的监察官任职资格考试,这种考试难度和专业性不必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资格考试一般,如此,才有利于实现监察官队伍组成的高素质、专业化和多元化。也能满足监察委员会内对不同专业的需求,同时整体提高监察队伍职业素能。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步入正轨,全面推开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不论什么阶段,人的专业能力素质永远是第一位的。同时,要求监察队伍素能一步到位在改革初期并不现实,而应是以稳妥过渡为主,既要考虑监察队伍原有人员构成和工作现状,也要兼顾未来夯实开展专业化反腐工作的基础。所以,应在突出能力和职业操守基础上,对老人和新人做出符合各自特点和诉求的安排,可以考虑确定一个明确合理的过渡期,比如类似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制改革的过渡期。应当相信,未来监察队伍将是以丰富经验及高素质人员组成的专业化反腐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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