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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扫尾专题: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17热点、多种观点展示汇总、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罪数,分则难点...

 Yahoward 2017-06-11

此专题是我跟徐光华老师沟通后,把我学生的疑难问题反馈给他,他整合了他那边学生的问题,结合2017年考试大纲的要点,录制了一个专题讲座,为了扫清很多人的疑惑,并且把背后的理论、法理讲解清楚,并且附上了,历年真题的讲解,希望大家好好学一下,务必掌握清楚!


不然下个月背诉讼法和卷一的时候,还被刑法这些问题困扰,你的司考就危险了!!!



下面是我们整理出来的刑法12个专题


专题1:17司考热点——无罪(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专题2:自杀在司考中的认定

专题3:司考必考的刑法解释:扩大、类推、当然解释

专题4:不作为犯罪

专题5:犯罪形态

专题6:共同犯罪疑难问题(实行过限等)

专题7:罪数

专题8:交通肇事罪

专题9:诈骗罪(处分问题、三角诈骗等)

专题10:抢劫罪的疑难真

专题11:刑法中两个观点的知识点展示(卷四必考)

专题12:刑法中疑难真题讲解


由于订阅号篇幅有限,我从中选出几个最为重要的给大家,自信刑法学的好的一点要看看下面内容和涉及的真题!!打印出来做做或者去看看,(不要自以为学得好),如果有疑惑、掌握不清楚的去自己翻书,搞懂,或者把这个专题学了!


尤其观点展示题,卷四每年都是考这些!

还有无罪的理论和思维(16年就考了4个题!17会更多!)


这两个非常重要!

务必好好看看!



专题十一、2017刑法观点展示题梳理,每年卷四必考的观点展示


问题十四: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中涉两种观点的试题的梳理


1. 因果关系的判断中,介入因素是正常还是异常,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2012年卷四案例分析题:……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具体课程会讲解,授课讲义也会明确】

 

2. 因果关系的错误之“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应如何理解?

    **对于事前的故意,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说的观点是第三种)

    2015年卷四.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按通说观点,可以认为是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016年卷四:赵某杀害钱某后,找到好友孙某,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问题: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2010年卷四案例: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

(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说的观点)。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 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2014年卷二52.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ACD)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解析】:ACD。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于如何理解不法侵害,刑法理论上的多数观点认为,不法侵害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不法侵害人主观上系故意、过失,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在所不问。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不仅仅是客观上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人,而且强调不法侵害人应具有责任能力、规范意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法侵害,但由于其是精神病人,没有罪责。对于此种行为能否进行防卫,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果认为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不是必须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观点①),本案的不法侵害人即便没有责任能力,也能成立防卫的对象,甲的行为就成立正当防卫(结论a)。如果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观点②),那么,本案中的行为人(严重精神病患者)确实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防卫的对象,那么,甲的行为就不成立正当防卫(结论b)。如果认为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观点③),换言之,防卫人主观上是否知道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在所不问,都可以实施防卫行为的话,那么,本案中甲即便知道不法侵害人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也能实施防卫行为,故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结论a)。如果认为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观点④),换言之,只有知道“不法侵害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精神正常、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实施防卫行为的话,本案中,甲并不知道侵害人具有责任能力(相反,甲知道侵害人不具有责任能力,系精神病人)那么,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结论b)。该题实际上考察的问题是: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是否应该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防卫人主观上应否明知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具有责任能力?根据不同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就不完全一致。

 

 2011年卷二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4. 犯罪既遂、未遂区分是否应存在于加重犯中?

2013年卷二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2016年卷四:孙某向赵某敲诈勒索价值800万的名画,但实际上只得8000元的赝品。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特殊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加重构成,承认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不承认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为犯罪构成要件,认为这属于量刑规则,即根据实际结果来量刑,而不承认其存在未遂形态)

 

  5. 共同犯罪之“共同”是仅指客观不法行为的“共同”,还是包括责任的“共同”?

    2015年卷二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6. 抢劫财产性利益与侵占罪之界限

    2008年卷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它人经抢救脱险。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2016年卷四: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问题: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7. 诈骗罪中,如何理解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2014年卷二19.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该案的A选项指出,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果认定交警甲有处分权,则案件成立诈骗罪。——该选项正确,当然,交警对财物是否有处分权,理论上存在争议。

    2015年卷二18.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解析]:A。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交出的。一般认为,不动产(房屋)的财物,永远处于主人的占有下,故即便是帮不动产的主人看管房屋、门店,也不能认为占有了主人的财产,而仍然认为该财产处于主人的占有之下。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处分他人的财产,对乙而言,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同时,甲将乙的石狮卖给他人,甲对于买受人则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甲对于买受人而言,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能否成立诈骗罪,其关键在于,这种欺骗行为是否造成了买受人的财产损失,因为诈骗罪是财产犯罪。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是,对于买受人而言,虽然其基于错误(相信甲是石狮的所有权人)而交付了1万元金钱,但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也得到了两个石狮。故争议的本质在于:如果认为买受人没有财产损失,则甲对买受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该观点是通说的观点);如果认为买受人有财产损失,则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但此种情形下,由于甲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了数罪名,故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故A错误,BCD正确。



8.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委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犯罪所得等,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论处,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2013年卷四案例分析: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9. 死者身上(边)的财物是否归死者“占有”?

2011年卷四……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问: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2015年卷四.高某(杀害钱某后)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问题:关于拿走死者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如果认为死者不能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如果肯定死者占有的,则成立盗窃罪。

 

10. 公开以和平(温柔)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究竟成立盗窃罪还是抢夺罪,真题怎么考?

刑法理论上:公开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和平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处理意见:(1)通说、司法实践的观点认为成立抢夺罪;(2)少数学者认为成立盗窃罪。

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无一例外地成立抢夺罪,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一起案件,公开以和平方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件。也就是说,审判实践中还是坚持了通说的观点,少数学者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

司法考试层面:上述问题以往仅考一种观点,通说的观点,成立抢夺罪。现在由于少数学者的观点变得更加有力,所以,考试考两种观点,绝不可能考一种观点(盗窃罪)。

   2003年卷二32.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CD)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解析:BCD。本题从答案来看仅排除掉了抢劫罪,实际每个正确罪名的认定都与正确排除抢劫罪不可分离,关键就是与三种转化型抢劫罪相区别。甲对乙家行窃构成盗窃罪,之后骑上丙的摩托车逃跑,因为车主丙正站在车旁故构成抢夺罪;第二天甲将丙打伤,因为已经不是第一日盗窃和抢夺摩托车的当时发生,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构成轻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13年卷二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2015年卷二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2016年卷二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专题一、2017重点思维:无罪(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真题观点)


16年的真题考了很多选项都是:无罪。 无罪这个思维在17年是最重要的思维,一定要好好理解,所以徐光华老师专题1讲解了无罪的真题,大家刑法学的不错的也要单独看看这个涉及到的真题,不然17年判断会很模糊,因为往年选无罪考的很少,16年突然考了好几个题!


问题一:“无罪”理念在近年来司法考试中的意义?

2016年卷二91.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6年卷二1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6年卷二90.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2016年卷二89.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2013年卷二13.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甲的行为无罪

2013年卷二19.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甲公司的行为没有破坏森林资源,不能以盗窃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论处。

  2008年四川卷二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甲、乙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2005年卷二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问题二:刑法的立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及其对司法考试的启示

“误将男人当成女人实施强奸,或者误将尸体当着活人进行杀害”,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对象没有出现,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已经外化为客观行为,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应该以犯罪论处。当然,有学生天真地认为,这类案件既然犯罪对象没有出现,就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试想想,想强奸被害人,仅在预备阶段(没有遇见犯罪对象)都应以犯罪预备论处。明知对方是尸体而实施侮辱行为的,都应以侮辱尸体罪论处。上述案件怎么可能无罪。更有学生认为,如果采用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上述“误将男人当成女人实施强奸,或者误将尸体当着活人进行杀害”的案件就不构成犯罪,这更是荒谬至极。德、日刑法学界采用阶层性的犯罪构成,但仍有相当学者坚持认定该行为是以犯罪未遂论处。

该类案件是否应该以犯罪论处,实际上是两种刑法立场的对立: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更多地强调刑法应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只要主观恶意外化为客观行为,就值得动用刑罚处罚;而结果无价值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结果),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结果(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很小,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可以考虑无罪。但当今刑法学界,绝对的、极端的行为无价值论或结果无价值论几乎都没有学者赞成,而是肯定刑法既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行为无价值),同时也认同刑法是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只是有的学者更注重前者,有的学者更注重后者。实际上,规范行为(行为无价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也需要通过规范行为人的行为(行为无价值),二者并非完全对立。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无价值论至少在当前社会得到了相当部分的学者赞同,并且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努力学习的日本刑法学,行为无价值论有扩张的趋势。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日本刑法学者関哲夫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及其趋向——以围绕基本立场的对立为视角》,王充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5期。也可以参考劳东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周光权:《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未遂犯》,《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两种立场,会对刑法学中的问题产生不同的认识。例如,对于偶然防卫,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具有犯罪的故意),并基于此而实施了行为,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法益的效果。行为无价值论的论者更多地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外化为客观行为,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值得刑法处罚,因此,不能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作为犯罪处理(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而结果无价值的论者则强调,虽然偶然防卫中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且实施了行为,但行为并没有侵害法益,反而保护了法益,不宜以犯罪论处。又比如,对于未遂犯与既遂犯,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均相同,只是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不同,行为无价值论的论者可能更多地强调未遂犯、既遂犯在行为上相同,强调规范行为的必要性,因此,主张对未遂犯不宜从宽或者从宽的力度不宜太大。而结果无价值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未遂犯、既遂犯在造成结果上的差异,未遂犯既然没有造成既遂结果,就必须从宽甚至要大力度地从宽处罚,极端的结果无价值论者甚至主张未遂犯不构成犯罪。显然,对于未遂犯,不可能不从宽,也不可能无原则地从宽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各国刑法都规定了未遂犯应较之既遂犯要从宽处理,但究竟从宽的程度是多少,倾向于行为无价值论立场的国家的刑法可能从宽的力度较小,而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国家的刑法从宽的力度会更大,立法本身就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调和,只能说哪一种观点更占上风,但无论如何,极端的行为无价值论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鲜有学者支持。在我国,针对“误将尸体当着活人进行杀害”案件,即便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清华大学黎宏教授,也仍然认为应以犯罪论处,而不是认为无罪。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36页。

 1. 关于刑法的本质。行为无价值论更偏向于强调刑法的规制机能、秩序维持机能,而结果无价值论更强调法益保护机能。

   2. 关于不能犯问题。行为无价值论更强调入罪宽泛,强调从规范行为的角度出发,即便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不大,也应该入罪。而结果无价值则更强调法益保护,对行为规范的认识较少,只要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现实可能、高度可能,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司法考试层面,更多地是强调行为无价值,但有向结果无价值过度的趋势。

下面是涉及的真题

2003年卷二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C)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2005年卷二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2009年卷二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2012年卷二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可罚的不能犯       

  2016年卷二53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该选项正确,本案中,真金锭仍然存在,说明行为在客观上有导致被害人30万元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因此,不能仅以实际损失300元认定,而应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的未遂。

【以上真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都是:未遂,以行为无价值为结论,可以去司法部官网看公布答案】



   3. 关于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虽然从行为的角度看,偶然防卫有惩罚的必要性,但从结果的角度看,毕竟是有益于社会的,保护了合法的法益,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016年卷二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本题坚持了通说的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故意犯罪。

 

   4. 关于教唆未遂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对于教唆犯如何处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教唆犯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属于教唆未遂。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共犯独立性,共犯独立性说认为,行为者的危险性一旦通过一定的行为流露出来,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所以教唆、帮助行为原本就是行为人自己犯意的遂行表现,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有实行行为,这些实行行为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无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的行为无罪。(司法考试此种观点是主流)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性,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只有单纯的教唆、帮助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必须是被教唆、被帮助的人着手实施犯罪时,共犯才成立。——结果无价值



专题五、犯罪形态难点、中止有效性和介入因素的问题


问题七:犯罪停止形态中的重要问题

    1. 犯罪停止形态不具有可转换性。

2003年卷二/42题/C选项: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014年卷二54.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本案中,甲、乙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来乙的行为单独成立一个新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实施了两罪。

 

    2.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均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为标准,哪怕他本人的判断是错误的。

2009年卷二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 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2012年卷二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3. 犯罪中止强调有效性,即有效地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出现。只要你实施了中止行为,危害(既遂)结果也没有出现,你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出现了危害(既遂)结果,就是犯罪既遂。

2004年卷二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B)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2003年卷二4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错误,丁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2016年卷二53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中止

 

    4. 犯罪中止过程中,介入因素的出现对犯罪中止的影响。

    在实施中止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介入因素独立(100%)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你还是犯罪中止。(参见:2010年卷二57D)。

2014年卷二53.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015年卷二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在中止的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突然跳车逃走”这一异常因素,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甲当然不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甲成立犯罪中止。

2010年卷二57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5. 如何理解“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应理解为中止前的犯罪行为本身造成损害,而不是中止行为本身造成了损害:

(1)丙以强奸故意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为了避免强奸,提出将自己的3000元现金给丙,丙拿走3000元现金,放弃了强奸行为。——丙是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2)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对此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

    (3)乙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了毒药,被害人疼痛难忍,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乙顿生悔意,立即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途中过失导致汽车撞向电线杆,使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害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险。——乙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单独成立犯罪



专题六、共同犯罪的必考重点,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问题八: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

    1.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如何理解?

    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采客观不法行为共同说(最新司法考试方向)。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只要两行为人的客观上的行为是共同的(不存在谁支配、控制谁的问题),共同推进犯罪的进行,各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意义能够基本了解(知道自己是在干坏事),即便两个人的罪名完全不一致,甚至有一方最终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二者也成立共同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处于被利用(支配、控制)的状态,二者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间接正犯。

    2012年卷二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2014年卷二16.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2015年卷二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2016年卷二1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甲具有绑架(非法拘禁+勒索财物)的故意,而乙、丙只有索债(非法拘禁)的故意,就绑架罪而言,乙、丙并不知道,甲属于绑架罪的间接正犯。但甲与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层面成立共犯。

 

    2.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共同过失犯罪?

2008年四川卷二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D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2010年卷二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提升性试题】甲、乙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共用一支JW-20型半自动步枪)。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将离阳台100余米的行人丙打死,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问题:

1)如果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则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罪责自负,由于不能查清谁的行为打中了被害人,二人均无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刑法的明确规定

2)如果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则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均需要对整体的结果(死亡结果,即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二人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延伸性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将来立法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则会将更多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也就意味着,即便查不清楚具体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肯定共同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各行为人均需要对整体的结果承担责任。



 3. 共犯过限应如何承担责任?

实行过限。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过限部分不是共同犯罪(共犯过限)。

1)非重合性过限。是指预谋的犯罪与过限行为构成的犯罪之间不具有重合性。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甲在盗窃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强奸了女事主。甲成立强奸罪、盗窃罪,乙仅成立盗窃罪,二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考点:由过限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A(盗窃罪)——B(强奸罪)

2)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是指预谋的犯罪与过限行为构成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例如,甲、乙共谋伤害丙,在伤害过程中甲起意杀害丙,甲的实行过限就是重合性过限。甲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上,甲、乙成立共同正犯。也就是说,乙也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考点:所有行为人都需要对过限结果承担刑事责任。A【故意伤害罪】——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法规定结果加重犯是考虑到基本犯罪行为(A)具有造成加重结果(A+)的高度可能性,因此,只要各行为人共同实施A罪,无论是论的行为导致了“A+”结果,各行为人均需要考虑对“A+”结果承担责任。

2016年卷二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2006年卷二96.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ABC)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008年四川卷二61.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D)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4. 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之:共犯结果的脱离

    共犯的“脱离”。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切断了与共同犯罪的联系(消除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即使其他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也不影响其成立犯罪中止(未遂)。

    注意:一般认为,只要参与了共谋,说明各行为人对共同犯罪的主观影响力都存在,犯罪意图被推动了,所以,中途退出也不能脱离共同犯罪。除非是共谋实施犯罪后,已经明确告知其他共犯人自己不想再参与了,并且得到了其他共犯人的同意,此种情形下的退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即使他人的行为已经既遂。例如,甲、乙共谋实施抢劫,甲后来欲中止,便对乙说:“我不干了,你自己去吧!”乙同意,独自一行抢劫既遂,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而在教唆犯的情形下,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引起者,教唆者欲脱离共犯而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应阻止同案犯成立犯罪既遂。

2008年卷二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2009年卷二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CD)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2011年卷二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2013年卷二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C)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2015年卷四.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最终,钱某被高某、夏某杀害。——从犯罪意图上看,宗某参与了共谋,主观影响力是存在的;客观上,其把已经实施了“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层”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影响力。因此,宗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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