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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增定 : 霍布斯主权学说初探

 三千千眼 2017-06-11

内容提要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在现代政治哲学史上之所以一直饱受批判,是因为他赋予国家
或主权者一种不受其他权力制约的最高权力或绝对权威。本文试图纠正对霍布斯主权学说的这一误解,并且同时指出,它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强调主权的绝对主义,而是在于对主权与契约之关系的表述过于含混,以至于陷入一种康德意义上的“二律背反”。因此,本文将立足于主权建立的具体过程,重新检讨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得失,并试图揭示出它对我们思考某些政治哲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霍布斯 主权 契约 自然状态


在现代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同他的先驱马基雅维里一样,一直被后人看成是一位“恶的教师”。他之所以显得声名狼藉,是因为他在《论公民》和《利维坦》等著作中提出了许多颠覆性的政治哲学学说,其中尤以主权(sovereignty)学说最为惊世骇俗。在很多人看来,霍布斯主权学说的根本错误是赋予国家或主权者(the sovereign)一种不受其他权力制约的
最高权力或绝对权威。不仅如此,他在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中一直偏爱君主政体,认为只有君主才最适合担当国家的主权者。正是由于这两点,霍布斯不仅被看成是现代绝对主义国家观念的始作俑者,而且也被贴上保守主义、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等一系列标签。时至今日,大多数人虽然并不否定霍布斯在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性,甚至经常援引他的“自
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等思想,但对其主权学说却几乎众口一词地大加鞭挞。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对霍布斯主权学说的绝大多数批判都属于望文生义式的误解。事实上,霍布斯本人从来没有说过主权或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更不认为主权者或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他之所以强调主权的绝对性,其用意不过是认为国家权力在其自身的统治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正当性,没有任何个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能够对它构成挑战或制约。至于人们在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所享有的自由或权利,霍布斯认为国家既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加以干涉。毋庸置疑,这种意义的绝对主权早已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原则,而包括洛克和卢梭在内的绝大多数现代政治哲学家,在这一点上同霍布斯并没有什么根本分歧。
不过,我们似乎有必要同时指出,后人对霍布斯主权学说的误解也并非毫无根据,因为,他对主权概念的表述,的确存在着很多含混不清的地方。至少就主权与契约的关系来说,霍布斯并没有很好地澄清究竟是契约在先还是主权在先的问题。一方面,他预设了某种前政治或前国家的自然状态,并将国家主权视为契约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他又反过来认为契约的有效性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保护,因此潜在地将契约看成是国家或主权之权力的产物。就这一点而言,霍布斯对主权与契约之关系的论证,似乎陷入一种康德意义上的“二律背反”。本文认为,主权与契约的“二律背反”是我们理解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关键所在。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于主权建立的具体过程,重新检讨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得失,并试图揭示出它对我们思考某些政治哲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从自然状态到主权

众所周知,现代主权学说的产生同西方近世的政治秩序危机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自中世纪晚期以来,基督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冲突就一直构成西方世界的主旋律。不论是教会还是世俗国家都声称只有自己才是最高的权威,都要求对方的绝对服从。更有甚者,随着基督教会内部发生分裂,不同的教派又加入到冲突的阵营,致使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冲突更趋白热化,最终导致西方近世几百年残酷的宗教战争。在霍布斯所处的17世纪中期,宗教战争无论在欧洲大陆还是在英国本土都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一位有着强烈现实关怀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认为,要想一劳永逸地解决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冲突,就必须提出新的政治哲学解决方案,而主权学说无疑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所在。霍布斯的主权学说当然不是全新的创造。事实上,早在中世纪晚期,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马西利乌斯就已经提出了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思想①。16世纪中期,法国政治哲学家博丹更是明确地表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恒权力”②。相比之下,霍布斯主权学说的独特之处不在于简单
地强调主权的绝对性,而是在于将主权问题追溯到人的自然本性(human nature)或自然状态(naturalcondition)。在他看来,宗教战争或国家与教会的冲突并不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而是人之自然本性或自然状态的必然结果——因为说到底,人的自然状态就是永恒的战争状态。那么,人的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人走出战争状态的可能途径又是什么?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理解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前提。我们先从第一个问题谈起。
霍布斯认为,自然本身不过是权力或力量(power)的永恒运动,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的自然
同样不例外。在《法的要素:自然法与政治法》中,霍布斯指出,“人的自然就是其自然能力和权力——譬如营养、运动、生殖、感觉、理性等能力——的总和”③。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进一步还原为身体和心灵的能力,其中心灵的能力包括经验(感觉、想象、
记忆、语言和审慎)、理性和激情。经验和理性属于人的认识能力,而激情则是意志能力。人最初因其身体感官受外界刺激而产生感觉,感觉消退之后残留下想象和观念,观念经过抽象、命名、分析、综合和推理之后最后形成为知识。但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认识,不管是经验还是理性,都是人追求自我保存的激情或意志运动的工具。
人的自然本性就是竭尽所能地获取权力或力量以维持自己的存在,因此他在自然上就拥有一种“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力欲”(aperpetual and restless desire of power after power,that ceased only in death)④。不过,我们似乎不能就此简单地认定霍布斯是一位“人性恶”论者。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本性无所谓善恶,因为人追求权力的根
本动机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而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恰恰是人无可置疑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那么,人的自然本性中究竟是什么因素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呢?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指出了战争的三种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耀”⑤。竞争是为了获取利益,猜疑是出于安全的需要。这两者虽然都是出于自我保存的欲望,并且也经常引发相互冲突甚至战争,但却并非必然如此。譬如说,动物也会因为生存和安全而发生争斗,但却不像人那样陷入持久的战争。唯有当人追求权力不是为了自我保存
的需要,而是为了向他人进行炫耀时,人与人之间才会陷入非理性的冲突或战争,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和生命也在所不惜。这样一种非理性的激情就是荣耀(glory)。在霍布斯的眼里,荣耀就是“一种想象或认定我们自己的权力高于与我们竞争的其他人的权力的激情”①。由此可见,荣耀说到底就是一种虚荣(vainglory),而虚荣才是人与人之间陷入冲突和战
争的根本原因。
或许有人会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么强烈的虚荣心,毕竟绝大多数人追求权力是为了自我保存和安全。霍布斯并不否认这一事实。但他认为,即便这种炫耀权力的虚荣只为少数人所有,但其结果却
是所有人都被迫尽其所能地追求权力,因为,“倘若
不追求更多的权力,那么他就连现有的权力以及获
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②。因此,在自然状态
下,每个人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都必然将占有
万物、统治他人当作自己的“自然权利”。但是,他们
很少认识到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自然使人
在身体和心灵的能力方面都如此的平等,以至于虽
然有时候一个人在身体上比另一个人更强壮、心灵
比另一个人更敏捷,但即使把这一切都算上,人与人
之间的差异性也没有显著到足以使一个人能够要求
某种其他人不能要求的利益”③。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自我保存和安全都时
刻受到威胁。他们越是恐惧,就越需要追求权力,但
更大的权力带来的却是更大的恐惧。因为他们所面
临的不只是简单的死亡,而是无法预料的“暴死”
(violent death)。出于对暴死的恐惧,人才会理性地
寻求真正的自我保存之道。因此,人之所以走出自然
状态或战争状态,一方面固然是由于他们具备理性
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他们对暴死的恐惧或自
我保存的需要。在霍布斯看来,理性的自我保存之道
就是自然法(natural law),其核心是通过缔结契约
达成和平。
在所有的契约中,最重要的当然是与建立国家
或主权相关的契约。对于这个契约或信约,霍布斯在
《利维坦》中给出的定义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
立信约,每人都对它[指作为利维坦的国家——笔者
注]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
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
个人格”④。
这一定义看似简洁明了,实则包含了很多令人
困惑的地方。为了更好地理解他的主权学说,我们有
必要提出两个相关的问题:首先,是否所有的主权都
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次,主权和契约之
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下面本文将依次讨论这两个问
题。


二、建立主权的方式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地区分了两种建立
主权的方式,一种方式是“按约建立的国家”
(commonwealth by institution),另一种方式是“以
力取得的国家”(commonwealth by acquisition)。前
者是指“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
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
人”,后者则是指通过“自然之力”(natural force)获
得主权或统治权⑤。那么,这两种方式之间究竟有什
么本质差异?霍布斯又为什么要做出这种区分?为
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先看看他对二者的具体论
述。
霍布斯认为,“按约建立的国家”的前提是人们
的“同意”(consent),用他本人的话说就是,“倘若一
大群人确实同意,并且每个人同每个人都达成如下
契约:当大多数人把充当他们所有人之人格(也就是
成为他们的代表)的权利给予任何一个人或一个群
体时,不管投票赞成还是投票反对的人,为了在他们
之间和平共处亦即防御他人,都将授权(authorize)
那个人或那个群体的一切行动和判断,就好像这些
行动和判断是他们自己的一样;那么,一个国家就可
以说是建立起来了”⑥。这种建立主权的方式包含了
两个环节:首先是达成缔结契约的共识,其次是按照
契约的要求让渡权利或授权的行动。在这两个环节
中,第一个显然更为重要,因为,它体现了契约的根
本特点:自愿的同意。
相比之下,“以力取得的国家”就要简单直接得
多。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所谓以武力得来就是人们
单独地、或许多人一起在多数意见下,由于畏惧死亡
或监禁而对握有其生命与自由的个人或议会的一切
行为授权”①。具体言之,“以力取得的主权”的方式
也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关系取得”的“家
长制”(paternal dominion),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
得”的“专制统治”(despotical dominion)。撇开二者
的具体差异不谈,霍布斯认为,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
其统治最初都是来自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力量
对比,或者说来自“自然之力”的大小。
这样看来,“按约建立的主权”与“以力取得的主
权”的根本区别似乎在于,前者来自于人们的自愿同
意,而后者则是纯粹依靠武力强迫。但是,这并不是
霍布斯的本意。事实上,他的真实看法有两点:首先,
“按约建立的主权”并非完全来自人们的同意,而是
包含了某种对武力(force)的畏惧;其次,“以力取得
的主权”也并非纯粹出于武力强迫,而是包含了一定
程度的自愿同意。但这样一来,这两种建立主权的方
式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为了更准确地理解霍布斯的
意图,我们有必要将这两种方式中自愿同意和武力
强迫之间的复杂关系分别予以澄清。
霍布斯认为,“按约建立的主权”虽然最初来自
人们的自愿同意,但其实际统治效力却同“以力取得
的主权”一样依赖于武力强迫或人们的畏惧。不同之
处仅仅在于,“以力取得的主权”源于人自然状态中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畏惧,而“按约建立的主权”则是
依靠人们对主权者的畏惧。事实上,霍布斯本人也再
三强调,任何契约或信约都需要有武力来加以捍卫,
“不以武力防卫武力的信约永远是无效的”②。原因
在于,契约虽然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自愿同意,但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理性能力同包括虚荣在内的各
种非理性激情相比委实过于渺小和荏弱,根本不能
确保人自愿地遵守契约;如果不是由于主权者的武
力强迫或威慑,如果不是出于对违反契约之后果的
恐惧,那么任何契约都将变成一纸空文。
不过,在讨论“以力取得的主权”时,霍布斯又反
过来为其“自愿同意”的特征进行辩护。就“家长制”
而言,霍布斯认为,父母或家长之所以拥有统治子女
的权利,并不是因为他们生育子女的自然事实,而是
由于“子女以明确的方式或其他表达出来的充分证
据表示了同意”③。而在由征服取得的“专制统治”
中,主人对臣仆的统治权利也不是来自自然征服,而
是同样基于被征服者的同意。因此,霍布斯说:“战胜
者获得这种管辖权的方式是这样:被征服者为了避
免眼前丧生之灾,以明确的语词或其他充分表示意
志的形式订立信约,规定在允许他保全生命和人身
自由时,战胜者可以任意加以使用。”④在订立契约
之前,征服者固然对被征服者持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但被征服者同样保留了反抗和逃跑的权利;但在订
立契约之后,主人不得随意伤害臣仆的生命,而臣仆
也不得反抗主人除伤害其生命之外的一切要求。
这样看来,不管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还是“以力
取得的主权”,说到底都是自愿同意和武力强迫的共
同产物。作为主权,它们并不存在本质差异。在《利
维坦》第二十章,霍布斯这样说到:
主权的权利以及其当然的结果在两种国家
中是相同的。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不能转
让给他人,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
能控诉他进行侵害,臣民不能惩罚他,和平所必
需的事物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
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他是和战问题
的时间与时机的最高审定者,地方长官、参议人
员、将帅以及其他一切官员与大臣都由他甄选,
荣衔、勋级与赏罚等也由他决定。⑤
因此可以说,霍布斯区分“按约建立的主权”与
“以力取得的主权”的最终意图,恰恰是要否定这种
区分的存在。这种做法看似自相矛盾,实际上却体现
了他的主权学说所隐含的内在张力。在霍布斯看来,
任何主权的建立都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两种相反的因
素——自愿同意和武力强迫。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基
于自愿同意的契约或信约,那么任何主权或统治权
力都无法获得正当性,因此也就无法长治久安;而没
有国家主权的强制力量作为威慑,任何契约都只是
一纸空文。
这样一来,霍布斯似乎将主权与契约看成一种
互为前提的关系:一方面,任何主权都必须以某种程
度的自愿同意或契约为基础;另一方面,任何契约之
所以能够最终真正地成为契约,恰恰是因为有主权
或国家权力作为后盾。那么,这种“二律背反”是不是
霍布斯的最后结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考虑到“按
约建立的主权”和“以力取得的主权”并无根本区别,
我们不妨抛开“以力取得的主权”,进一步辨析“按约
建立的主权”中主权与契约之间的复杂关系。


三、主权与契约的关系

前文指出,“按约建立的主权”包含了两个环节:
首先是达成缔结契约的共识,其次是按照契约的要
求让渡权利或授权的行动。前一环节并无疑义,因为
契约原本就是出于人的理性共识或自愿选择,但后
一环节却不太容易理解。什么叫授权?对于这一问
题,霍布斯的回答是:“授权”关系到“自然人格”
(natural person)和“人为人格”(artificial person)的
区分。在《利维坦》第十六章中,霍布斯就人格、自然
人格和人为人格的具体含义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一个人格(person)意味着其言辞或行动要
么被看成是属于他自己,要么被看成是代表
(represent)另一个人的言辞或行动,或者代表
着任何不管真实地还是伪拟地归属于这个人的
事物之言辞或行动。倘若言辞或行动被看成是
属于他自己,那么他就叫做自然人格;倘若它们
被看成是代表另一个人的言辞或行动,那么他
就是一个伪拟人格或人为人格。①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人格显然都是“自然人
格”,因为,他的任何言辞和行动都属于他自己。但
是,倘若他们一直保持自己的“自然人格”,那么结果
必定如霍布斯所说,导致相互冲突或战争。若想走出
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他们就必须或多或少地放弃
自己的“自然人格”,将自己言辞和行动的权利授予
某个“人为人格”,并且让后者代表自己的言辞或行
动。简言之,霍布斯认为“自然人格”与“人为人格”之
间是一种授权与代表的关系:如果说前者是授权者
(author),那么后者便是获得授权的代理人(actor)。
倘若以此衡量,那么“按约建立主权”的过程就是国
家作为一个“人为人格”的形成过程。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
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
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
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
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人的
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
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
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
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
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
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
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
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
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
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
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
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
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
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
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
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②
这段引文一方面表明国家是一种高于任何“自
然人格”的“人为人格”或“公共人格”,另一方面也暗
示,契约和授权作为建立主权的两个环节有着根本
的区别:契约发生在自然状态中的诸多自然人格之
间,但授权却发生在自然人格与人为人格之间。契约
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条件交换,而授权则是无条件的
权利让渡。国家或主权者并不是契约的一方,因此不
受任何契约的约束,更不存在违反契约之类的问题。
一旦个人将权利授予国家或主权者,那就不可
能再将其收回,因为授权本身就是无条件的让渡。因
此,主权者不仅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最大力量或权
力,而且拥有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权利。用霍布斯的
话来说,“主权不论是像君主国家那样操于一人之
手,还要像平民或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一个议会之手,
都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正
是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将国家比作《圣经》中的“利
维坦”或“活的上帝”:“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
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
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因
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
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
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
于他身上。”①
相应地,个人不得以主权者违反契约为由不服
从法律或主权者的命令。
倘若国家或主权者不是契约的参与者,我们不
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在达成让渡权利的契约或授
权他人的共识之后,人们究竟应该把权利授予哪一
个人或哪一个群体?对于这个涉及主权与契约之关
系的关键问题,霍布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其
实,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因为对他来说,真正的问题
并不是主权掌握在谁的手里,而是究竟有没有主权
的实际存在?换言之,不管主权是掌握在一个人、少
数人还是多数人手里,也不管主权者通过什么方式
获得主权,只要有主权存在,国家就能维持最基本的
和平和秩序。
在《利维坦》第十七章,霍布斯说,“如果在信约
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
久便不足为奇了,这种东西便是使大家畏服、并指导
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②这无疑表
明,主权作为一种“共同权力”在人们缔结契约之前
就已经存在,只不过它仅仅是一种潜在的自然武力。
契约的作用不过是对这种“共同权力”进行正式确
认,使它从一种潜在的自然武力转化成具有绝对权
利的主权。在这个意义上,主权就是一种超越理性契
约之上的神秘启示力量。在霍布斯看来,主权甚至成
为上帝在人间的化身。
在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状态国家的过程中,主权
作为一种“共同权力”无疑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主
权者的至上权力不仅是契约的保障,而且是界定正
义与不义的唯一标准——凡是服从主权者就是正
义,凡是不服从主权者就是不义。在霍布斯看来,正
是由于这种至上权力的存在,自然状态中虚幻的自
然权利才能变成真实的公民权利(civil right),没有
任何约束力的契约或自然法才能变成具有强制性的
公民法(civil law),因争权夺利而相互冲突的自然人
也最终成为遵纪守法的国家公民(citizen)或臣民
(subject)。一言以蔽之,主权与其说是契约的结果,
不如说是契约得以成立的前提。


四、主权的绝对性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在他生前就遭到来自不同阵
营的批判。在《论公民》的“致读者的前言”中,他不无
感慨地说:“我发现此书受到了非常尖锐的批评,理
由是我过多地强调了世俗权力,然而此说来自教会
人士;说我剥夺了良心自由,此说来自宗派分子;说
我免除了民法对主权者的约束,此说来自司法
界。”③在霍布斯死后的三个多世纪里,他的《利维
坦》一书所招致的批判更是不绝于耳。但从总体上
说,这些批判并没有超出霍布斯本人的最初预期,因
为它们所针对的仍然不过是他的绝对主权思想。那
么,霍布斯主权学说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若以平常心来看,霍布斯的主权学说不过是表
达了一个朴素的政治常识:任何统治都是自愿同意
和武力强迫的妥协结果。这种自愿同意要么是出于
人的理性选择,要么是来自宗教的神圣启示。就西方
世界而言,如果说前者是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
代表的古代政治哲学,那么后者则是以犹太教和基
督教为代表的启示宗教。但在霍布斯的时代,这两大
传统都不足以解释急剧变革的现代世界,更无力帮
助人们构想出一种可行的政治秩序。不仅如此,它们
还是导致近世几百年宗教战争的罪魁祸首。因此,要
想重建现代世界的政治秩序,霍布斯必须独辟蹊径,
在这两大传统之外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方案。
霍布斯认为,在前主权的自然状态,人与人之间
只有无休止的战争和冲突,没有任何秩序。要想走出
战争状态、建立政治秩序,人们既不能依靠古典政治
哲学的教导,也不能依靠宗教的神圣启示,而是必须
诉诸人的自我保存本能或对暴死的畏惧。因此,建立
主权的契约共识不仅出于人的自愿同意,而且也是
来自对武力强迫的畏惧。作为自愿同意和武力强迫
的完美结合,主权一方面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终结,另
一方面也预示着政治秩序的开始。
这样看来,霍布斯的主权绝对主义并不像大多
数批判者所说的那么简单。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国
家或主权者之所以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是因为它
并不是契约的参与者,而是作为一种人为人格或公
共人格充当个人或自然人格的代理人。个人将自己
言辞或行动的权利授予主权者,相应地主权者则获
得代表个人言辞或行动的权利。因此,在外在言辞或
行动的层面,主权者当然拥有绝对权利,而个人既不
可能也不应该反抗主权者的命令或国家法律,因为
这等于反抗他自己。
但是,主权的这种绝对性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既
然国家或主权者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个人的授予,那
么个人没有授予给国家的那些权利当然就不会为国
家所拥有。那么,哪些权利是个人不可能放弃的呢?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到了两种权利——自我保存
或生命的权利与思想或信仰的权利。首先,自我保存
或生命是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个人之所以服从国
家,也是因为它能够保护自己的自我保存权利。因
此,主权者可以在法律上判处一个人死刑,但却无法
剥夺他逃生的权利①。其次,个人思想或信仰的权利
不能被让渡给国家的原因是,它们仅仅属于个人的
内心世界,即使想放弃也放弃不了。主权者或国家法
律有权干涉个人的外在言辞或行动,但却无法禁止
思想或信仰的自由②。
霍布斯主权学说的缺陷与其说是过于强调主权
的绝对性,不如说是对这种绝对性强调得远远不够。
事实上,霍布斯的本意是将主权看成是一种凝聚诸
多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或者说是一种促成诸多“自
然人格”之统一的“唯一人格”(人为人格),以求实现
政治社会的长治久安。但是,根据他的政治哲学方
案,个人对主权者或国家仍然只有外在的服从,却没
有同它达成真正的统一。主权者虽拥有至高无上的
权力和绝对权利,却不能触及个人的内在思想和生
命。况且,霍布斯对君主政体的偏爱更加导致主权者
的自然人格与人为人格的分裂。
不过,这些缺陷似乎并不妨碍霍布斯的主权学
说广为后人接受,虽然这种接受往往披上批判的外
衣。在霍布斯之后,洛克、卢梭和黑格尔等政治哲学
家一方面接受了主权概念,另一方面则力图对它进
行规训、消除其绝对主义色彩。洛克将主权落实在议
会的立法权之上,并且将它同具体的执行权区分开
来。卢梭进一步将人民看成是具有立法权的真正主
权者,使个人对主权者的服从成为一种自我立法和
自我服从,从而使个人与国家或主权者获得了内在
的统一。黑格尔则将君主看成是代表议会和全体人
民的主权化身,使君主、议会和人民变成了一个三位
一体的理性国家。时至今日,从“主权和人权哪一个
更优先”等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我们依然能
够发现霍布斯主权学说的潜在影响。
置身今天的政治世界,不管我们如何反感霍布
斯的绝对主权思想,主权的绝对性都是一个不言而
喻的事实。主权永远是一种无法被规训的神秘力量:
它的存在既是理性选择的前提,又是理性选择的界
限;对它的服从既显得出于自愿的同意,又似乎是一
种无可选择的强迫。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主权学
说的意义不在于提供一个终极答案,而是促使我们
反复思考一个古老的政治哲学问题:政治秩序究竟
是出于人的理性选择,还是来自自然的必然性?


(本文作者:吴增定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赵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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