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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警惕的买房五大“窝心”事

 巴弟 2017-06-12

 购房人买房存在多大风险?殊不知,在买房和开发商售房的关系中,市场的风险大部分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对开发商可能造成的风险,在于不能按时付足房款,可是现因商品房消费信贷的普及,购房人所存在的付款风险已大大降低,对于开发商来说已基无风险。

但对购房者来说就大不一样了······购房人付款后至开发商交房及完善房屋产权经常有一段时间差,由于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目前开发商的“道德风险”大量存在,因此购房人容易承受不少风险,房子万一出什么问题,自然就成了购房人的“窝心”事。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购房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子,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作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

在当房价价位较高时,一些开发商会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5%)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

这样,在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即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造成购房人根本无能力补足而无端构成违约,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对于“缩水”的商品房,一个最大的麻烦是预计使用的面积达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却无法重新选择。

3、房屋“裂”、“漏”。

一般认为裂缝在0.3毫米以内属合理安全使用范围,但若0.3毫米以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整修过程也烦人,此时购房人一般只能忍受。

4、无法摆脱合同。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购房人无法摆脱合同而做重新选择。而且在现行的格式文本“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交付时只能终止合同并获得20%已付款的违约金或在获得10%的已付款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而未给予在逾期交付过程中发生房价下跌之时适用价格罚则(逾期交付从低价)应有的地位。

5、发展商对房屋设计单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却对违约责任的设计很不合理——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依此,购房人在因设计重大调整不满意而退房时,往往已丧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须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找到,而因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文本合同中也无明确规定赔偿,索赔的成功率预计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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