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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就地预缴?

 jddsh 2017-06-12
         问:新税法采用了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的两家分公司(未跨省,同属于四川省)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79号)规定,省内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就地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四川省纳税人,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机关,下属分公司均未跨省,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未对在四川省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定特殊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执行。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公司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为新设立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否则,分公司应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再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我的理解为,分支机构未跨省是否就不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因此,居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居民企业在同一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居民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没有联合发文。四川省国税局已发文规定,而四川省地税局对该问题则是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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