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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从一宗“假维密”案看假冒注册商标罪

 贾律师 2017-06-13



“维多利亚的秘密”作为国际内衣大品牌,在全世界人民心中就是性感的代名词。特别是每年一次的“维密”秀简直是一场视觉盛宴。



而正所谓“树大招风”,如此热门的品牌被山寨被模仿被直接侵权总是难免。特别是在“某宝”上,搜索“维多利亚秘密”获得的结果真是海量之多,其中多少是假货估计马爸爸自己都搞不清。


今天,法纳君就用一宗广州地区真实的“假维密”案,来讲讲假冒注册商标罪从罪状角度分析的几个有效的辩护要点: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翁某,关某未经注册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所有人的许可,安排人员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用于内衣的外包装和吊牌上,并在二人开设的淘宝店“ClosePartner亲密伴侣内衣店”以注册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进行宣传营销。根据淘宝网电子销售记录显示,该网点成功交易共计32799笔,成功交易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344,430.09元。

 


2015年5月5日,因被害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报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翁某,关某,并在现场缴获印有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包装袋包装好的内衣7174份(销售价格共人民币425982.1元)。其中,被告人翁某全面负责网店的经营业务,包括售前咨询,售后服务,收发快递,招聘员工和发工资等,被告人关某负责打印快递单。

 

另据法院查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系“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分别包括服装,内衣,紧身胸衣(内衣),乳罩等,有效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系“ 维多利亚的秘密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分别包括塑体内衣,乳罩,(隆乳)乳罩,女内衣,内裤等,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


本案被告人翁某,关某均聘请了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了以下几点重要的辩护要点,而对此法院均予以评述认定:

 

1

 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

 辩护人提出:“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因此案件中标注的“VICTORIA'SSECRET”的商品在2015年1月14日前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评述: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翁某、关某虽在销售的部分内衣上使用了“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吊牌和包装袋,但由于“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于2015年1月14日前在中国未取得内衣商品的核定使用权,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辩护人提出:“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服装,内衣,紧身胸衣(内衣),乳罩等,并不包括内裤商品。因此本案中标注“VICTORIA'SSECRET”的内裤商品并不构成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罪。

 

法院评述: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根据13403195号商标注册证,“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并未包括内裤,故查获的使用印有“VICTORIA’SSECRET”商标包装袋包装的内裤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该部分内裤的价格不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

 

3

未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辩护人提出:吊牌和布标才是内衣裤真正的商标,故吊牌、布标及外包装均印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的内衣才构成犯罪,被告人只是使用印有“VICTORIA’SSECRET”的包装袋装了自己品牌的商品。且淘宝店还设有快捷回复“不是维多利亚的秘密,是维多利亚天使的秘密,是我们经营自己的品牌”,故被告人并未以注册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进行宣传、营销。

 

法院评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等行为。被告人使用印有注册商标“VICTORIA’SSECRET”包装袋包装内衣,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4

 淘宝销售记录认定

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仅将被告人支付宝记录含“维多利亚的秘密”字眼的交易进行简单加减,缺乏相关的订货单、发货单、物流单等书面证据相佐证,仅针对淘宝网电子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无法确定淘宝销售的商品中真正假冒商品的数量。

 

法院评述:虽然二被告人以注册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进行宣传,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32799笔成功交易的商品均是以“维多利亚的秘密”进行宣传的,故对指控的交易金额3344430.09元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扣除不构成犯罪或无法证明具体数量的商品后,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95513元。最后判决:


一、被告人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内衣、包装袋,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后记:

与知识产权的民商事领域侵权纠纷不同,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应当把握本罪名的基本罪状的四大要点,即:


在本案中,充分体现了对该罪名罪状的审查。在办理该类案件中,辩护人可以从假冒商标的核准时间、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真假商标细微对比、查获商品具体假冒注册商标数量等多方面来审查,来争取最佳的辩护效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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