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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 ∣ 对14版《建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规定的异议

 心缘向佛 2017-06-15

作者:

李顺康: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杨   捷:宁夏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1、14版《建规》

10.3.5条规定及条文说明

GB 50016-2014《建规》10.3.5条具体内容摘选如下:

条文说明 ↓↓↓

2、14版《建规》

10.3.5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粗略看,不推敲,大家可能觉得这条规定没啥问题。但仔细分析一下,问题多多。

上述的14版《建规》10.3.5条及条文说明,基本照抄照搬了原06版《建规》11.3.4条(强条)及条文说明。规范修订发布后,笔者发现不仅没有解决任何现存问题,反而又新增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但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就“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吗?

比如,那些沿街的烟杂店、奶茶铺、小商铺,才不过几米的进深,两三步就能跨离这些场所,规定“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多大意义?

建议1:

细化规定。至少在条文说明中,对这些不涉及安全问题的特殊小型公建的安全出口,明确其可不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具体房间、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界定?

以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为例——

原06版《建规》5.3.15条条文说明:

以往各地消防局对会议室、教室等疏散门上是否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是否超过50人划分界限(如学校48人编制的标准教室,历来均按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计)。14版《建规》删除了06版《建规》5.3.15条条文说明,却无任何新增加的说明。笔者曾为此于2015年5月4日发盖章公函咨询住建部标准管理部门(前后陆续提了31个问题),方方面面却至今不作正面回应,未解决任何问题,电气设计人员究竟以何为据确定这个“人员密集的场所”?同样,厂房工作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又该如何界定呢?

建议2:

取消原规定的条文说明,可以,但不可以取消条文说明后,留下空白点。

要么,恢复原有条文说明;要么,给出新的条文说明。

3)14版《建规》10.3.5条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高度,要么缺失要求要么规定过死,与建筑工程实际情况脱节。

比如,14版《建规》将06版《建规》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的安装设置规定简单改为“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是极不妥当的。一则不少非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很多公共建筑不一定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处于建筑物内应该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疏散路线上,若省略不装,绝不允许;二则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的吊顶过低、门框过高不宜或难以在其正上方设置时,未明确也可在门的两侧低位安装(详见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又比如,14版《建规》中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的安装设置规定,并未讲清楚是其底部、顶部还是中间部位,且条文说明中“顶棚下”的安装设置规定也未在规范正文中得以体现。

14版《建规》10.3.5条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灯间距提出了不大于20m(袋形走道不大于10)的要求,但在转角处,却犯下两大差错:一则“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不是灯间距的设置要求,而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与转角的间距,与《建规》10.3.5条2款的灯间距要求不成呼应关系;二则这个转角处的设灯要求在很多“┬”“┐”形疏散走道转角处也并非优选项。如此规定,实属不当。

14版《建规》10.3.5条2款的规定,导致声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编制”的13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出现如下示例,令人哭笑不得。


13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P10-4)——

建议3:

1) 14版《建规》10.3.5条,按06版《建规》11.3.4条更为严谨的措词方式改回去。

2)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中的相关规定见下面两个图示(图示的具体规定内容详见该标准6.10.1.1~6.10.1.3条,因是早期标准,有些术语和要求应按现规定作出调整),为便于理解和看清,有几处地方笔者特意做了红色标注——


06版《建规》11.3.4条条文说明(图18)——

两相比较,不可否认的是,上述案例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按GB 15630-1995图2、图4和06版《建规》图18(日本规范规定)要求实施,远比13J811-1《建规》图示(P10-4)好得多(14版《建规》的条文说明,为何删去06版《建规》图18,百思不得其解)。

4)按14版《建规》10.3.5条条文说明,似乎认为将“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属于错误,那么请问,究竟应该标成什么?另外,该条文说明明确指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规定,那我们不妨就看看这份国家标准中的标志:


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相关规定——

可见,规范不规范,标准不标准,如此一来权威性必遭质疑。新版规范编制时引用其他国家标准,编制人员只管引用标准名称和标准号,居然连被引用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都不看上一看,置引用的淘汰标志不管不顾,却高高在上、罔顾事实真相去责怪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国家标准,极不应该。


紧随14版《建规》其后颁布的GB 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才将“紧急出口EXIT”改成了“安全出口EXIT”,也相信今后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将同样是一般无二。


GB 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个安全出口的标志,不断在演变。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中可见有“紧急出口EXIT”“安全出口”“出口”“出口EXIT”这几个选项(其中的“出口EXIT”标志最符合国际通用标识原则,可惜在2010年被废止);GB/T 15565.2-2008《图形符号 术语 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中采用“紧急出口emergency exit”,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采用“紧急出口Emergency exit”;GB/T 23809-2009《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改“紧急出口”为“安全出口”形成“安全出口Exit”,GB 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现已改为“安全出口EXIT”。


无论是安全出口还是疏散门处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笔者对这个“安全出口”标识不敢苟同。国际上通用“EXIT”,没画蛇添足标识为“SAFETY EXIT”。2004年,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宣贯培训课上,讲课老师特别讲到“安全出口EXIT”理应标成“出口EXIT”的问题,简单明了,个人非常认同。


建议4:

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淘汰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惜了其中的合理规定)——

2015-07-18,笔者用手机在上海市徐家汇地下轨道1#、9#、11#线交汇车站的实拍——

别说普通民众分不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建筑工程专业从业人员将这两者完全分清楚的,估计也不会太多。因此,完全没必要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常规设在门的正上方,特殊情况也可设在门的两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成两样,它们都起引导人员往安全出口方向逃生的作用。


取消“安全”两字,采用“出口EXIT”,看起来岂不更为清晰、更易识别,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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