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一)概述 1、结婚条件:实质要件: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双方自愿、法定婚龄、没有近亲、没有疾病;形式要件:登记。 2、事实婚姻:成立于1994.2.1前,缺乏形式要件,同登记婚姻效果相同。 3、同居关系:成立于1994.2.1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 法律效果: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二)无效婚姻 1、无效的原因: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的补正: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 3、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可以申请的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法定最后期限: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3)须经法院宣告。 4、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后果: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可撤销的婚姻 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 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 3、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4、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该1年期间是除斥期间,期满则撤销权消灭。 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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