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分割
(一)原则
先按协议,无协议均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二)具体情形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
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
(a)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对转让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
(b)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予以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7、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分割
协议离婚,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五、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六、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斯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外: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