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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合同的相对性(上)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合同的相对性(上)

一、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把握的内容是:

  • 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一)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在总则中的规定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 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二)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在分则中的规定

  •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卖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多式联运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 《旅游纠纷解释》。《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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