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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下)

四、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人所有之物,基于物理上之力凝结在一起,难以分割的事实。

1、构成要件:

  • 一物要成为另一物的重要成分;

  • 从外观尚能区分二物;属于不同所有权人;

  • 动产与动产、不动产附合。

2、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效果:

  • 动产所有权因附合消失;

  • 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动产与动产的物权效果:

  • 按附合时各自产生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 未构成擅自附合的,新物归价值较大的一方;

  • 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 构成擅自附合的,新物归对方。

4、附合而成的新物处理规则是:

  • 首先,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其次,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 最后,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归所有人,造成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了一起,难以识别的事实。

1、构成要件:

  • 动产和动产混合;

  • 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

  • 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2、物权效果:

  • 原则上按照混合时各自原物的价值共有混合物;

  • 被混合物有可视为主物的,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混合物;

  • 混合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价值较大的一方;

  • 取得混合之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对方返还对方之物的价值。

【注意】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人”,就原属于对方所有之物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相应的,对方请求“所有权人”返还的权利,属于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

六、加工

1、构成要件:

  • 加工的标的物需为动产;

  • 加工的标的物为他人所有;

  • 需因加工而制成了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的增值。

2、物权效果:

  • 原则上,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

  • 如果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价值,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七、先占

1、构成要件:

  •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动产;

  • 先占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冲突。

八、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的义务:

  • 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 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拾得人权利:

  •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 可成立悬赏广告之债;


只要我的生活中能有变迁------变迁和无法预见的刺激,

我是准备踏上怪石嶙峋的山崖,奔赴暗礁满布的海滩的。

------毛姆《月亮和六便士》

即使前方道路险阻,我仍旧无所畏惧。

愿每一个司考人都能够遇见生活的变迁~

司考倒计时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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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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