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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记大过3次,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法律

 半刀博客 2017-06-15


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会规定员工一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王佳彬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联群公司解除与王佳彬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向王佳彬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联群公司解除与王佳彬的劳动合同是基于王佳彬在工作中出现三次记过的情形,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一年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联群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联群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决定的合法事由进行举证。


诉讼中,联群公司分别提交了王佳彬旷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擅自在外兼职的证据,其中王佳彬对因旷工记大过一次的事实没有异议。


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联群公司的依据是王佳彬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切结书》上签字。经审查,《切结书》的内容是对员工手册的细化,主要内容是要求员工不得在外兼职,该规定是联群公司行使管理权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王佳彬拒绝签名没有客观事由,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因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联群公司作出记大过的处分符合规定。


对于王佳彬是否从事了兼职,联群公司提交了相关照片,王佳彬亦确认照片是其本人,但认为其兼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而员工手册规定的兼职并没有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联群公司提交的其它员工的证明材料及王佳彬的陈述,二审法院认定王佳彬从事了兼职,并且已经影响了其在联群公司的工作,因此,联群公司作出记大过的处分,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


综合上述因素,王佳彬在一年内被联群公司作出三次记大过的处分,联群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故联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规章制度中会规定员工一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


【实操要点】


基于实践经验,用人单位在实操时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一、规章制度中需有员工一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需确保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制定需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1、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 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


2、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比较可靠的证据是员工签名确认已阅读过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


三、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并对违纪行为及时做出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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