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与打击错误(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两种情况。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在法律评价的意义上,行为人认识到相应的违法事实的,就在其认识到的违法事实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同一行为成立数罪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四、几种特殊情形1、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定罪。 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处罚。 3、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构成要件。 4、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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