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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刑罚的体系(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刑罚的体系(下)

二、附加刑

(一)罚金——可分期缴纳,可减免

缴纳方式:

  • 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即应随时追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二)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范围:犯罪人所有财产(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主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分则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正当债务偿还:第60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4.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区别。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剥夺政治权利

1、适用对象:

  • 必须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罪;

  • 可以适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2、起算问题:

  • 独立适用:判决执行之日起(1-5年);

  • 附加于管制:时间同管制;

  • 附加于拘役: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1-5年);

  • 附加于有期徒刑: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1-5年),有期徒刑减刑时,时间可以同时酌减,但不少于1年;

  • 附加于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减为有期徒刑时,可酌减为3-10年。

3、剥夺内容: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 国家机关职务;

  • 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四)驱逐出境: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

(五)职业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1、职业禁止令: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违反职业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与其它法律竞合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区矫正和禁止令

(一)社区矫正

1、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3、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二)禁止令

1、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2、内容: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3、期限:与管制、缓刑期限相同或者短于。

4、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5、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若不属于情节严重,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


周四啦~周四啦~

明天周五,后天周六,大后天过端午喽?(^?^●)?

。。。错了,司考的窝们不过端午,不过假期

我爱学习,学习爱我/(ㄒoㄒ)/~~

司考倒计时114

2017司考大纲及民法知识点对比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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