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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个人工资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应纳入党费计算基数吗?| 438

 东海瀛洲 2017-06-16

来稿邮箱:wesword@qq.com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也是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两年,针对部分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各地党组织按上级要求开展了党费补缴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据笔者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了解,各地在党员交纳党费标准上仍然存在着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问题。

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执行标准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为简洁起见,未细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资、津贴具体项目):

第一种做法是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即机关事业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应发工资(各项工资津补贴之和)-个税支出。

第二种做法是不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即机关事业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相当于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各项工资津补贴之和)-三险二金-个税支出。

两种做法区别很明显,就是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中是否包括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各类保险和公积金、职业年金。按当前常规费率,个人应发工资扣缴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住房公积金12%、职业年金4%之后,实发到手工资只剩总额73%左右。

那么究竟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呢?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应是正确的,即不将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个人工资中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列入党费交纳计算基数,即相当于以实发工资作为党费计算基数。理由如下:

一、在《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2008年3月31日《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中,对“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问题的回答很明确: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从这份文件的回答中,很显然已将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项目补贴列为社会保险类补贴、改革性补贴,排除在交纳党费基数之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6年修订版及2011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表述“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上述税法相关文件规定中可以看出,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在纳税前扣除的,因此税法意义上的税后工资是不包括个人缴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即税后工资=各项工资津补贴之和-个人缴纳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个税。由此可以看出,税后工资基本相当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发工资。

再看《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 (2008年3月31日《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中对“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的回答,该回答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从该问答中首先可以看出,医疗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仍是排除在党费交纳基数之外的。其次还可以看出,该回答中的“税后”概念与税法中的“税后”概念涵义上还是略有区别的。而正是这两个概念之间些许的不同,让组工人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也最终导致了党费计算基数标准不一问题的出现。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明确要求: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针对2014年底启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出现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问题,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提出了上述要求,虽然该通知只是是强调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实际上从侧面上也有力印证了在党费交纳计算基数问题上,不论个人工资扣缴还是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不应列入交纳党费基数。把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等费用分离出来列为党费交纳计算基数的做法是片面的,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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