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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斯远 | 如何用可视化方式学习民法总论【斑斓 · 法学院】

 望云1120 2017-06-19


作 者 | 方斯远(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It's nothing about worth, it's about responsibility.

 

本学期我负责本科一年级的民法总论课程教学。于我而言,是获得教职之后的首次系统授课;于学生而言,是整个民法知识体系的基础。可谓兹事体大,须慎重对待。


兹事体大,难度更大。民总的教学,在哪里似乎都是老大难的问题,苏永钦老师就在《民法典与卷轴式教学》一文中描述到:“在法律系教了很多年的民法(总则,物权)和宪法,看到很多似懂非懂的表情,会散发豁然开朗光芒的,大概都是坐在后面的、高年级的旁听生。这让我常常想,法学院用了超过半世纪的课程表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大一的学生读到法律行为的时候,似懂非懂已经算是领悟力高的,总要到大三什么时候才会豁然开朗的啊哈一声”。


客观而言,一是民总的内容较为抽象;二是大一的学生与高中生所差无几,缺乏生活经验;三是《民法总则》将会在开课没多久正式出台,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我正忙于法院组织改革的博士后研究,相关文献基本没跟进。所以接到任务,我真是战战兢兢,只好硬着头皮上了。

 

一、目标设定


金可可老师提出,民法的学习要点,一是掌握原理(包括概念与构成要件、体系、规范目的背后的理念);二是掌握现行法(包括具体制度、内在逻辑结构与体系、立法目的);三是以原理对现行法进行优劣评判,以原理补充漏洞,解释纠正不当之处。葛云松老师也在《法学教育的理想》一文中提到,法学院应当侧重培养学生的“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其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事实发现的能力以及其他实务技能更适宜于在实务工作中培养,而非法学教育的重点。”


我觉得,在理想情况下,对于部门法的教学来说,如果能兼顾法理论、法制度和法实践,自然是最好的。但是囿于课时分配等因素,课堂教学宜侧重的是前两者,适当融入一点司法实践是可以的,但不宜过多,最关键的,或许是让学生能够掌握基础理论,并能通过这些理论观察实在法,具备解释、分析与评价的能力,而不是停留于泛泛而谈的理念论证,或是止步于对实在法望文生义的解读。另外,基于这些年来对学生的一些观察,以及自身的经历,我觉得有一些能力,应当结合课堂内容逐步养成。


首先是法条解读的能力。对于法科生来说,这是一项基本能力,但是在实践中,竟然会成为法科生的短板,相信不少同行在批改学生论文时,都会发现学生遇到现行法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分析,竟然不会寻找有权机关的解释(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而是自己根据条文表述牵强附会地“我注六经”,这或许是部分课堂讲授过于偏重法理或比较法,而没有结合现行法(或者以批评为主)的缘故。


我觉得,尽管立法往往会有不少不如人意的地方,但从教学的角度,对于初入法门的本科生来说,或许更适宜的是先培养其理解与适用现行法的能力,除了功利点说对其未来就业有利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有效的批评,必然要建立在深层次的理解与适用基础上,只有对现行法本身的来龙去脉、具体内涵以及运作实效有足够的认识,才能产生真正的问题意识,而不是简单地站在(未经验证的)理念或(一知半解的)比较法上指点江山。


崔建远老师提到“我们解释法律的人,尤其是有裁判权的人,应该采取这样的态度:遵循解释论规则,把有问题的法条解释得没问题,并将这些法条更好的适用到个案。我不赞成一些老师,也不知道出于什么动机,劈头盖脸地就批判这个法条,批判得越狠,学生越觉得老师有水平,掌声雷动,我觉得这是哗众取宠,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有的操守。不能为了迎合学生盲目的崇拜,为了显得自己多么了不得而去批判这个法律,不给出路;批判是可以的,但是要给出路,要思考如何解决问题。所以我所在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至少清华大学的民商法学是遵循这样的规则,就是不要整天批判这个法条,我们在批判的同时,也要思考解决问题。


我想本科的教学应当如此。若干年前我曾经看到葛云松老师的讲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任何法理均有相应的法条配合说明。我尝试在自己备课中也学习葛老师的思路,但发现实际操作起来,法理上似乎说得很清楚的问题,而要找到实在法的实例说明,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如法律行为分类中,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一个区分在于前者伦理色彩更浓,但考虑到二者的界限并不绝对,我找了很久,最后发现《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比较典型。


另外,要准确弄清楚法条的含义,是否具备典型性,还得翻找相应的立法说明等资料,这个工作确实不容易,我虽然尽了力,却总是感觉与理想情况有一定差距,由此对葛老师付出的巨大努力和教学热忱深感敬仰,也非常羡慕北大的同学。好的教学必须建立在深厚的研究基础上,我自己还需要持续努力才行。


其次,是文献综述的能力。各部门法都不同的理论学说,通过比较分析,掌握不同学说之下,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效果、司法适用产生的不同影响,是非常基础且重要的能力。但在看部分学生作业或毕业论文时,我觉得所谓的“比较研究”很有可能会流于“甲说乙说随便说”。


如果没有经过足够的训练,学生未必会深究不同理论背后的预设、方法以及效果的区分,可能仅仅是对不同学者的观点做了粗浅的文字层面的对比,然后就匆匆忙忙地选择其一或自创学说,在这样的基础上展开的分析,意义不大。


就我所知,文献综述的训练,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较为成熟,法学近年来在毕业论文环节虽然有所强调,但学生由于未经过训练,不知方法,加上毕业阶段考研、找工作等压力巨大,很可能是随便找几本教科书或下几篇论文随意对比应付了事。须知文献综述虽然主要用于论文写作,但当中的思维训练对相当多的工作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宜在早期培养。


第三,是案例分析的能力。尽管案例分析是民法必备的技能,但就民总的教学而言,存在一定的难处。因为学生并没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特别法的知识,仅凭借民总的内容,难以完整教授案例分析的技能。


我只能尽可能做到的,是在通过案例讲解相关法理的时候,提醒学生不要把目光局限在像标准答案似的裁判结论或裁判规则上,而是要注意相似案例的区分以及法官论证的思路。但是,我希望能够训练案例图示的能力。随着PPT、思维导图等软件的升级,案件的可视化是近年来流行于实务部门的一项技能,尽管大一的同学未必能对诸如关联关系等有深刻的感悟,但通过图示来厘清法律关系,我相信是可以做到的。





我觉得,这种画图训练并不只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可视化,因为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同时,实际上目光也要在“事实”与“法规”之间来回穿梭,实际上可以经由“要件事实”的归纳强化对法律的理解,这比单纯从教科书理解法律有效。


最后,是读书笔记的能力。包括总结作者的论证思路、逻辑以及相应论据。而并非仅仅对作者结论的总结。

 

二、学生情况


本学期所教授的班,是我作为班主任带的16级法学/知识产权本科生。在他们入学之际,我选编了台湾大学李淑明老师的明台大学习法以及数篇方法论的经典论文,为降低阅读难度,我为每篇文章都写了导读,但据了解,很少有学生主动去读,考虑到大学新生刚刚挣脱束缚,来到新的天地,面临着诸多新鲜的事物,正如《摔跤吧爸爸》里吉塔脱离了虎爸来到国家体育学院一般,这点可以理解。


在专业基础上,他们在上学期学习了法学导论和宪法,由于两位任课老师教学认真负责,学生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在寒假阶段,有部分同学学习了台湾大学的法学基础课程,基础知识进一步得到了巩固。总的来说,还是很不错的。


当然,整体来看,同学们身上仍然有一些该年龄段所具有的共性问题。如对社团活动的过度热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学习的时间和注意度。对于学习本身,也或多或少保留了高中学习方式的路径依赖,甚至存在畏难的情绪,如我选用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作为教材,部分同学在初期极不习惯,除了觉得书中文言风格的表述给阅读增加困难之外,也感到当中的内容理解起来相当困难。


这部分是基于高中教学的路径依赖,部分也是与对本学科缺乏足够理解以及明确目标所致,相比之下,美国的JD或LLM均有其他学科的学习基础,其后选择法律往往目的明确,而这里的同学选择法学,或许是专业报考受家人指示,或许是分数不够调剂所致,在一次班会中,据我了解,对未来有明确规划且与专业有关的寥寥无几。


作为一名过来人,我充分理解,更不觉得学生本身有多少可责难之处。关键在于,尽管学生们都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这群从高考走上来的孩子,心智并不算成熟。正因为如此,老师还是应当予以适当引导。尤其是作为过来人,对本行业未来竞争的激烈深有体会,更应当及时加以引导,帮助他们尽快进入专业学习的状态,而不至于在迷茫和自发的试错中蹉跎岁月,耽误宝贵的大学时光。父爱主义自然要承受一些压力,尤其是学生的吐槽和厌烦,但既然是应该做的事情,就不要在乎那么多了。

 

三、教材与补充材料


对于教科书的功能,王泽鉴老师在《民法思维》一书中总结道“教科书的主要功能在于阐释法律基本概念,因此整理教科书的见解,甚有助益。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自己整理,确实了解,而记忆之。法律诚非背诵之学,但经由理解而记忆,确实把握基本概念实属必要,任何学科皆属如此,殆无例外。”


好的教科书对人的一生有重要影响,因此慎重选择责无旁贷。


好的法学教材,应当兼顾基础法理与实在法,并适当引入比较法拓深基础法理与实在法的理解。这一学期的民总教学,一个特别的困难是《民法总则》将于第三次课后出台,这就意味着现有的教科书都需要面临大改。我思考再三,最后决定大陆的民法教材,同学们可在现行的几本优秀教材中任选其一,并注明观点分歧不影响期末答题。同时要求同学必备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总则》。


就我个人而言,在此前并没有完整阅读完王泽鉴老师的教材,只是在研究遇到特定问题的时候,会去查教材的相应部分。但是据我了解,王老师的民法教材已经(或明示或默示)成为部分高校学习、考研乃至考博的指定用书。尤其是一位前辈告知,他在考博时,并没有用目标学校的教材,而是认真将王老师的书阅读了好多遍,最终高分考上。既然法律要面临大改,教材的选择标准,就应当侧重法理的阐述。为此我第一次系统而完整地阅读了王老师的《民法总则》,最终决定将之作为必备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感受。


首先,是知识点的全覆盖。这点没法一一举例,但想必有阅读经历的人,无论是作为教科书还是作为参考书,都不难发现民总相关的知识点,总能在该书中找到相应的阐释或线索。


其次,是实例分析。对于部门法来说,案例素材不少,但如何选取典型案例,或自己设计相应案例,以浓缩有用信息,尽可能阐释清楚相关法理,并不容易,以刑法为例,如为追求课堂效果过度偏重相关案情,可能会导致学生因光怪陆离的有趣案情而兴奋不已,但却没意识到自己并没有形成阶层性的分析思路,就此而言,王老师的举例既有典型性,也有启发性。


在我看来,本书的举例可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偏重立法论,即通过实例来促使学生思考制度本身的规范目的、利益架构,如意思表示错误部分,即通过不同的情形促使学生思考,动机错误(不知女友已婚而购买钻戒)、内容错误(误真画为赝品而贱卖)等情形有何异同,在制度上应当如何区分对待(P349);二是偏重解释论,即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如单独虚伪表示部分,无赠与意思而做出相应表示的处理方式(P336)。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王老师的例示均紧扣法条,围绕着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展开,根据我这些年的学习经验,从“法理”过渡到“法条”的解释与适用,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无缝对接的过程,法条的表述是否确实与法理一致,存在多种解释空间的时候应当选择哪种法理,都需要在法理与法条之间来回思考,尤其是针对一些“一事一议”的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当中是否蕴含了,或能抽象出一般性的法理规则,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因此,王老师的例示实际上在潜移默化培养解释学的思考方式,这不是那种单纯为吸引眼球或烘托课堂气氛而刻意采取的刻奇例子所能比拟的。


三是思维方式。如果套用一个时髦的术语,王老师的书可谓非常注重“用户体验”。如对于“找法”,特别提示“立法系从抽象到具体,二处理实例则要反其道而行,从特殊到一般,以请求权基础为思考的出发点”(P43);对于法律概念,特别提示“专门术语对任何学科而言,均属必要,法律概念乃在简化复杂法律思考过程、体现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法律人的思考工具,必须透彻确实掌握,始能适用法律,处理案例”,并强调“应请注意”(P44);对于权利变动,特别提示“初习法律之人,读到以上关于权利得失变更于法律事实的说明及上揭图示时,必定会对其高度的抽象性。产生敬畏,感到不知所云…本例题的主要目的,在使读者能够熟习于此项思考模式,倘能举一反三,对于学习法律必有重大助益。请耐心查阅相关条文,了解每一个权利变动的过程,培养以具体案例形成体系,以体系掌握具体案例的能力” (P224)。整体而言,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会有一种感觉,仿佛身边站着一位智慧的长者,耐心地手把手阐释民法法理,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学习心得、研究方法倾囊相授。可谓诚意满满。


不可否认,王泽鉴老师的书阅读难度高于其他教材。一是文言文的写作风格,二是论述建立在台湾地区的制度上,三是大量涉及物权法、债权法的内容。但是实际上,这些难点,都可以转化为优势,甚至是大陆学子独有的优势。


首先,文言文的写作方式,文字凝练,言简意赅,而就我观察所见,目前不少法学院的学生,从本科到博士,文字功力实在有待改善,相信不少同仁在批改作业或指导论文时候对此深感头痛,就我的一点浅薄经验来看,文字功夫除了多写多练之外,更需要多阅读范文,培养语感。


其次,就我观察所见,不少本科生仍然维持了高中的学习方式,上课仅带着指定课本,下课也不会主动检索法条,主动通过法理去解读法条,因为应付期末考试,学习记忆老师授课内容以及课本相关内容就足够,对此通过通过台湾的制度对照大陆的法律的比较学习,有助于有助于克服学习者的惰性,刺激(迫使)其自主思考,实际上,华东政法大学的考研指定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为参考书目,但要求以大陆的法律回答问题,即为此理。


三是大量涉及分则的内容,这点实际上是总论性质的课程无法摆脱的命运,梅迪库斯就说债法总则的教学“很难从已经讲述的材料中提取案例,原因是并不存在本身的法律行为,合同,和债务关系,它们只能以具体的形式存在,这就意味着,总是会涉及原本应当在以后阐述的问题”,对此,我觉得正确的态度是,不要人为地对学习阶段做硬性区隔,而是把民法的学习看为一个整体,自己多加努力克服,来回学习几遍。用总论引导分论的学习,用分论强化总论的理解,这种思维的锻炼是相当有用的,如知名博主赵丹喵提到“人类具有将具体事物抽象化的能力,能利用抽象的方式彼此交流,传达信息,甚至想像出不存在的媒介、制度、理念来在宏大的规模上协调整个人类群体的行为。做Outline” 所代表的,其实是一种从具体现象中抽象出背后的规律,再用总结好的规律来解释并预测现象的发展的思维方式”。总论的学习就是这样一种训练。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这也是一本诚意之作,对基础法理、制度变迁以及实在法的理解与适用,均让人忍不住一读再读。然而考虑到本书内容偏深,我接触的部分研究生都表示阅读有一定困难,因此没有指定为大一的教材,只是在教学中会引入部分内容作为拓展,如对于法律行为效力,我就遵循了朱老师提出的判断流程(P237)。可喜的是,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部分同学已经表示能够看懂朱老师的思路,那么我就可以放心地把本书指定为暑假必读书目了。


另外我还自制了一份补充材料。并要求上课必须带法条。


 

四、教学感受


每次课后,我都会选几位同学,询问其是否能听懂,还存在什么疑惑,并询问周边同学的看法。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学懂,因此一切周边措施都应该有合目的性的考量。


在教学初期,学生普遍表示不适应,亦有抵触情绪。尤其是第一次布置作业,要求做文献综述并三易其稿,到第三稿的阶段,部分同学濒临崩溃。但从第四次课之后,学生逐步开始适应,看到当中的佼佼者的优秀作业,部分同学更形成了你追我赶,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让我颇感欣慰,更让我坚信,从本科生阶段开始加以引导,是正确的。


就文献综述的训练,我选了民法渊源为主题,要求学生任选一种渊源,展开综述,方法遵循程啸老师的文章,另外为了从一开始就培养规范意识,要求其严格遵循何帆法官公号“法影斑斓”文章何 帆 | 领导为何不待见你的文章:机关公文常见问题20例 所介绍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文格式。通过三易其稿,部分同学的综述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让我充分相信,他们已经具备了开展一项研究的基础能力。


对第一名小组《法理是否为民法渊源的比较探究》的作者杨晨、曹睿、刘奕巧、蒋雅涵四位同学,我奖励了何帆法官翻译并签名的《到法学院学什么》。她们觉得习惯、宪法等题材较多同学选,为了训练自己,专门探讨了“法理”的法律渊源地位,最终成果超过三万字,她们的勤奋和勇气,远胜于当年的我。


刘玲佚同学语言天赋较高,自学西班牙语,我找了一份西班牙民法渊源的英文论文让其参考,她的翻译颇让我惊艳,当中的瑕疵仅为专业知识不足所致,其他方面难以挑出毛病,我奖励了她潘灯教授翻译的《西班牙民法典》,期待她有朝一日能到北京接受更高层次的训练。


就案例图示的训练,我选择了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要求学生结合营利法人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则,画出本案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少同学运用了ppt、xmind以及其他的工具做出了相当好的图示,让我非常高兴。


尤为值得称赞的是,王子恒同学认为一幅图始终不足以完整呈现,于是用了五幅图;而陈思艺同学受到启发,用动画的形式呈现了本案例的各种关系;而更让我感动的是,魏子昊、蒋文玥、陈铧敏与赖凌桐四位同学,在作业结束之后,受到陈思艺同学的启发,主动做了一副动图案例图示。


我很开心,他们意识到这些训练最终为的,不是应付老师,而是为了自己的未来。为此我分别予以奖励,陈思艺同学获得王泽鉴老师的天龙八部合订本,王子恒同学获得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第二版,魏子昊小组每人均获得王泽鉴老师民法思维一本。


最后,让陈思艺同学结合课堂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内容,用PPT做王泽鉴老师《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一文的读书笔记,她不负所望,清晰地用图表将王泽鉴老师的论证思路、论据素材、正反观点等呈现了出来,完成后她兴奋地告诉我,阅读时被王老师清晰的思路和严密的逻辑所折服,忍不住多读几遍。如果说经由这些训练,能让学生发自内心喜欢精品文献,能在反复阅读中逐步学会思维方式,论文写作,那真是值得开心!


当然,本班的几位班委,杨汀欢、刘亦婷、郑景林和王翔也以助教的身份,牺牲自己的时间,为课程的顺利进行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尤其是杨汀欢同学,为人耿直,每次都能坦率地告诉我自己对于课程,以及我上课方式的不同意见,还能主动思考,发现课堂内容不准确的地方,可谓教学相长,弟子不必不如师!虽然有些时候直率地让我脸上有点挂不住,但我非常欣赏这种诚恳,也相信这种宝贵的品质会带她走到更远。


总的来说,经过本学期的学习,部分同学已经展现出让我惊叹的问题分析能力,学术研究潜质。而更值得肯定的,是魏子昊、王子恒等同学,展现出的勤奋、勇气以及学习的主动性。在大学的起步阶段就已经有这样的觉悟,我相信他们在后面的学习,一定会有所成就。在此亦期待并恳请业界同仁,给予这群勤奋好学、尊师重道的好学生更多机会。我相信这些同学,未来可期!


期末考没有范围。


暑假作业,结合相关材料,预习债法(总论、合同、侵权),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开学检查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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