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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7-06-19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

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

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

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

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

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

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

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

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

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

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

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

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

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

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

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

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

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

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

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

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

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

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

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

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

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

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

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

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

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

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

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

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

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

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

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

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

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

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

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

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

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

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

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

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

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

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

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

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

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

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

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

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

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

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

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

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

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

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

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

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

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

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

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

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

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

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

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

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

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

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

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

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

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

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

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

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

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

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

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

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

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

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

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

合同的权利等。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

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

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

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

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

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年x月x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

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

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

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

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

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

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

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

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

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

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

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

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

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

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

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

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

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三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

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职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发脑溢血,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根据规定,乙方3个月的医疗期截止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双方一致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故乙方同意

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现因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乙方的申请,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相关协议内容如下:

二、甲方与乙方结清以下款项:

1、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乙方医疗期工资______元。

2、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元。

3、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______元。

上述1、2、3、4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同意现金领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

资帐户中。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厂牌等属于公司的物品,

甲方给乙方开具离职证明。

四、乙方承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甲方将提供协助。

五、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

办结时,甲方与乙方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乙方同意此后放弃向有关机构

(包括乙方、劳动部门、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张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画押):授权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家属(签字画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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