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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死亡,可获得哪些赔偿?

 老祖书斋 2017-06-19

 案 例 

  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被认定为四级伤残。然而,该员工由于伤势较重,在住院治疗期间伤情几度反复,停工留薪期结束3个月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该员工的家属想了解,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解 析 

  工伤事故按对员工的伤害程度区分,可以分为工伤伤害和工亡两类。其中工亡又可以进一步区别为与工伤事故发生同时的即时工亡和经救治后死亡的情况。

   对员工在工伤发生过程中即时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亡员工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该工亡员工所在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费用。

   如果员工遭遇工伤时并未死亡,而是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则需要确定员工死亡的具体时间。如果员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则仍可以享受与即时工亡一样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死亡,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其近亲属只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这名四级伤残员工是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死亡的,近亲属不能要求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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