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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

 来胜凯丽老师 2017-06-19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自主地放弃犯罪或主动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和未遂犯区别的本质特征。

 

常见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如:

(1)出于真诚的悔悟

(2)对被害人的怜悯

(3)受到他人的规劝

(4) 害怕受到刑法的惩罚

等等

 

认定自动性需注意:

(1)在未遭遇外界阻碍的情况下放弃犯罪,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不以罪犯有悔悟动机为必要。

(2)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角度把握“能犯而不欲”和“欲犯而不能”。

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中止。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3) 担心、害怕因犯罪被抓捕、被惩罚而停止犯罪。

在犯罪时因为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罪将来要受报应”等害怕心理,而停止犯罪的,认为是自动放弃。这也被称为“抽象”或一般性的害怕被抓、被惩罚。在犯罪时因为遭遇具体的不利情况,比如夜晚小偷潜入办公室正在翻找财物时,忽然听到急促的脚步声或钥匙开门的响动声,害怕被发现或偶然遭遇来人被抓获而逃离,不是自动放弃。即使事实上是风吹草动根本无来人,不过是错觉、幻觉,仍属于“欲犯而不能”,不是自动放弃。这种行为人在作案现场遭遇的会被发现被抓获的具体情况,被称为具体害怕。

(4)担心、害怕事后被告发而停止犯罪的,是否具有自动性需视情形而定。

如果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因遭到被害人斥责、受到被害人要告发的警告而停止犯罪的,应属自动放弃,因为这类暴力犯罪本身就具有公然性,不避讳被害人告发。如果是盗窃、诈骗、职务侵占一类的犯罪,则被害人的发现、识破、告发,可能成为阻碍犯罪进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真题,单选)

A、 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  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答案B

[释疑]

听被害人辩解而停止犯罪,应属于具有自动性。注意:甲砍乙的起因是乙“把老汉推下粪池”,乙辩解并非否认这一事实,故无疑具有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

2、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年真题,单选)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 3   000 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A

[释疑]

考查犯罪形态(与具体犯罪特点结合对诈骗、故意杀人罪、绑架、拐卖妇女等罪既遂、未遂、中止的认定)。

A项,诈骗未遂的认定。诈骗罪既遂必须符合:“欺骗行为→(被害人)误解→交付财物→罪犯得到→被害人失去”这样的因果关系。假如交付财物与欺骗行为、被害人误解无因果关系,不是诈骗既遂而是未遂。本题中甲的骗局被识破,胡某交付财物出于对甲的怜悯而非因为上当受骗,交付与欺骗无关,故不成立诈骗既遂。

 B项,乙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成立中止。

C项,绑架罪扣住人质就已经既遂,不以实际勒索到财物为必要。故扣人质后未勒索到财物的或主动释放人质的,我国通说认为是既遂,不是未遂或中止。

D项,成立中止。丁犯拐卖妇女罪过程中,因为妇女有性病而放弃拐卖,认为是自动放弃犯罪较合情理。因为妇女有性病对将其拐卖而言算不上多大的障碍。这样认定也符合中国对中止认定较为宽松的司法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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