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代拟了《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细则》明确了市外迁入户口办理的一系列规定,并对此前许多市民关注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此次公示的《细则》分为十章,分别对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户口证件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细则》对市外迁入户口办理的规定,成为“新中山人”关注的焦点。 重点来了! 符合我市入户政策的市外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时,允许配偶、子女(不含已婚成年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一并随迁。 对符合我市入户政策、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的,申请人应按照社保管理法律法规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具体为:在职人员身份随单位参保的,应全部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法人、5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女性参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至少购买养老保险。 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入户中山;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积分入户。 根据《细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一)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需要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父亲或母亲的; (二)子女属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指从未结婚和未生育,不含离婚后单身和未婚生育)学生、需要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父亲或母亲的; (三)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因退学、被开除、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需要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父亲或母亲的。 根据《细则》,本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市内户籍迁移: (一)因结婚需将户籍迁移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房产,需将户口迁入父母房产的; (四)单位集体户籍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籍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迁回原籍、其他住址的; (五)单位集体户籍人员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需将户籍迁移到该住所的; (六)公安机关认为符合迁移条件的其他情形。 根据《细则》,在中山市注册且实缴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均可不同程度享受一次性年度入户指标的优惠政策。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 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45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各位亲看完后, 还有很多疑问? 没关系, 直接扫二维码查看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