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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前进1949韶关 2017-06-20

  普法,这一伟大的举措,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普法教育工作是从1986年开始实施,这么多年来我国的普法教育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制化水平显著提高。在新的世纪,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多样,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接受事物的方式、关注兴趣的渠道、获取信息的手段,出现了与过去完全不一样的新变化。使人们对普法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普法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为我们普法工作者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陇川县普法宣传教育现状

  中国目瑙纵歌之乡——陇川,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位于德宏州西南部,西南与缅甸毗邻。全县国土面积1931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61.3%;国境线长50.899公里。行政区域为5乡4镇和一个陇川农场,总人口18.2万人,居住着景颇族、傣族、阿昌族、傈僳族、德昂族等多种少数民族。全国近三分之一的景颇族和二分之一的阿昌族居住在陇川县。县内有国家二类口岸—雷基市和克钦帮第二特区迈扎央经济开发区,距缅北重镇八莫92公里。是集“边、山、少、穷”四位一体的边境县。全县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农民占大多数,虽然近年来开展了较多的法制宣传,但取得的效果有限,无法广泛的贯彻宣传法律知识。

  当前全县城乡居民的法律素质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知法型,二是法盲型,三是半知半解型。

  (一)知法型。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生产生活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部分群众,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烈,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进行自我学习。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决策和执行公务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部分群众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时,通常具备法律意识,如签订合同要请律师把关,重大事项进行公证,发生经济活动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多限于字面含义,一旦发生法律问题,对于深层次的关系比较含混,或只限于部门法的执行层面问题。

  (二)法盲型。这一类型在现实中比例较少,他们对法律知识基本不了解,行为活动按自己的意愿进行,不考虑法律因素和后果,能约束他们的也只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和一些风俗习惯,即使有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违法的。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他们往往是通过自家的亲友去协商,不成则采取对应的报复措施,有的甚至不通过协商就使用违法的方式处理纠纷,他们与社会相对脱节,这类人普遍文化较低。

  (三)半知半解型。这一类型在现实中所占比重较大,他们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对法律条文的规定往往断章取义,造成理解的扭曲和行为的错位。在他们身上,法律意识有,但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缺失,从而导致他们学法用法的功利性,他们一般不会轻易去违法,但一旦遇到法律规定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他们往往选择守卫后者。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譬如因房价上涨而不履行既定合约,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夫妻离婚隐匿财产等。

  三、影响当前我县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原因分析

  多年来,我们自认为工作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势,但社会上却总感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不够。究其原因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形式内容的,也有运行机制的,还有社会执法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

  1、法制宣传重点内容的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知识、法律原则、法治观念和法律精神等。但在实践中宣传重点往往是重视法律条文,轻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传播与渗透;重视公民义务条文,轻视公民权利条文;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因而,其结果公民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并未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和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理念,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2、法制宣传需求的变化。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相对应市民对法制宣传的需求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如公民从单纯地了解法律知识向寻求维权途径、了解诉讼成本和诉讼时效等多层次、综合性需求转变;从被动地、靠宣传部门单向地灌输向主动要求参与的双向式、互动式需求转变;公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来自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同时互联网、数字多媒体、音像制品、广告宣传、电子图书等新型媒介也成为不可或缺的载体。需求多样化了,但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手段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也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发挥。

  3、法制宣传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它是做人的工作,是培养人的意识和观念。要把长期存在的传统“人治”观念,转变为适应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观念,需要时间和历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种长期性、复杂性、潜移默化、投入高而短期内不易见到成效的特点,需要科学的评价机制。但是多年来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大多是以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材料、办了多少培训班作为判断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达到有机统一,是否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最大效能,往往考虑不够,因此,也导致了忽视追求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倾向。

  四、如何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

  (三)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开辟和扩大宣传阵地。

  在新的历史时期,普法对象依然是全体公民。如果不扩大阵地就难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就难以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就难以提高宣传教育的最大效果。

  一是学校。各类学校有着丰富的资源,我们要整合起来,要把学校作为开展普法的主阵地。⑴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校。以承担培训各级领导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的任务,要做到师资、课时、教材三落实。⑵创建法制教育中心,以承担培训基层综治干部、普法联络员、普法宣传员、普法信息员的任务。⑶职工学校、工人夜校。以承担本企业、本系统职工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任务,并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⑷社区法制学校。社区要建立这类学校,以承担对社区干部、楼栋组长及有关社区居民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任务。⑸家长法制学校。有条件的中小学都要建立这类学校,组织学生家长定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⑹少年法制学校。有条件的中小学都要建立,对广大在校中小学生从第二课堂进行普法教育,以配合第一课堂的法制教育。

  二是媒体。现代媒体十分发达,也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利用媒体来普法是最有效果又最节约成本的。因而,我们在今后普法教育中,要十分重视媒体这块阵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大众传媒在现代法制宣传教育领域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形象、受众广、成本低的优势,寓法制于社会生活,寓法制于各类新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吸引力。

  三是积极设计和创新载体。

  一种好的载体会产生事半功倍、甚至一石十鸟的效果。在过去二十多年普法教育实践中已经创造和推广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载体。我们建议在今后普法教育规划中应强化、鼓励多设计和创新各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载体,要像推广“法律进社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等载体一样,针对不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象,设计、创新、运用并推广相应的各种载体。如对领导干部,可以推广“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职务罪犯以案说法”等;如对社区普法教育,可以推广“送法进万家”、“培养法律明白人”的做法,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则可以推广“小手拉大手”、“模拟法庭”、“现身说法”、“法制夏令营”等形式。

  四是积极组织和参加实践

  组织普法对象直接参与法治实践,是一种十分行之有效的方式。如果仅仅靠普法宣传、单向灌输、空洞说教,是难以使所有人相信法律、记住法律进而来服从法律、崇拜法治的。让人们熟知法律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其身历其中。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宣传活动,最容易形成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和互动。让普法对象通过参加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通过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决策权利、管理权利、监督权利,通过结合身边所见所闻的人和事来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这样才会深层次地理解法律意义,理解法治活动,才会内化为较稳固的法律观念,才会逐渐养成和外化为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为什么有些居民通过参加村委会竞选,他的法律知识比一般人懂得多?为什么有些老总通过一件经济官司,他的法制观念会比以前高的多?为什么有的青少年通过参加一次模拟法庭活动,他的法律知识会比别人强得多?其道理就在于他们亲自参加了法治实践。因此,我们希望今后普法教育规划中要强化引导民众参加法治实践,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普法教育途径。

  新世纪新阶段,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普法教育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扎实生动的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关键,积极探索新形式,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是积极规划普法内容普及性和针对性。

  目前普法教育工作尽管覆盖面非常“广”,内容却显宽泛,缺乏针对性,表现在:重“面”轻“点”;重公民义务条文,轻公民权利条文;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宣讲法律条文,轻传播法治精神。因此公民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与切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够牢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和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理念仍待提高。所以普法教育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要一切以适于公民掌握、满足公民需要为标准。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

  (1)围绕中心任务制定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党和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纲要是制定普法宣传中、长期规划的依据,要确保普法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始终与中心、大局相吻合。

  (2)始终把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重点内容。对促使国民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要预作计划,在颁布、实施的当年或实施的周年纪念日,与专业部门一起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3)主动贴靠中心和大局寻找普法宣传教育的着力点。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普法宣传教育战线要树立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警觉性,从大局出发,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强实际效果;围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以增强基层民主法治水平。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加强民主和法制教育,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引导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坚决同利用封建迷信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以及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2.面向社会,贴近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一五”普法以来二十多年的历程,也正是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普法宣传教育积累了不少经验,要加以继承和发扬。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现在和今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面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1)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法制宣传教育中,指导大众传媒避免一味猎奇、追求轰动效应、不适当地渲染等现象。在以案说法中,做到事实不清楚不宣传、看法有争议的不宣传、不利安定团结的不宣传,要遵守宣传纪律。

  (2)抓住居民群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进行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只有贴近群众、贴近社会、贴近生活,通过典型开道、热点引导、舆论监督等,才会有影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3)弘扬社会正气,对各种错误思潮和社会丑恶现象予以有力的鞭笞。法制宣传教育在坚持正面宣传、弘扬社会正气的同时,一定要是非分明、褒贬得当。要善于从法律角度分析违法犯罪现象,给人予以警示,但这种揭批又必须是入情入理的,以法服人的。

  六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普法教育的理念

  当前的普法教育工作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普法教育工作的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性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既要切实贯彻落实普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一定的普法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调动整个社会的普法教育资源来开展活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市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普法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任务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就是要追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预期目的与结果的统一,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需求,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最大效能和社会效果,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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