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1983年“严打”时期的女“流氓”犯 所谓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 随后,人大常委出台了司法解释,将“流氓罪”的适用刑罚提高至死刑。“流氓罪”在1983年严打中成为不少“流氓”的梦魇,当然被判“流氓罪”的人也有不少确实是强奸犯,属罪大恶极者。 1983年“严打”时期的女“流氓”犯 1983年“严打”时期的女“流氓”犯 清理有黄毒”活动的小发廊、小旅馆时,发现卖淫女郎的非法收入中有不少外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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