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 2015版清单 | 2017版清单 | 水上运输业 |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
可以看到,总体来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比2015版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对于水上运输业,外轮理货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在2017年的清单中取消了。对外轮理货外资比例不再限制,会不会是外轮理货业进一步开放的信号?理货业务的审批已经下放到地方,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会不会有更多不同所有制的资本进入该行业,需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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