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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企业的银行账户是否全部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吾道有涯 2017-06-21


每日税讯会员问:企业是否要将开立的银行账户全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不报告的话,有何影响?纳税评级是否要扣11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

  银行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扣11分

  参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3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程度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开立的全部银行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应在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也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未将全部银行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在自由裁量基准内责令改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时,应扣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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