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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昵称657285 2017-0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可见,在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法院裁定应中止审理并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若继承人表明愿意参加诉讼的,则恢复审理;若继承人拒绝承担诉讼的,则裁定终止审理。
然而,在实务中对“继承人”的理解较有争议,值得研究。此处继承人究指全体继承人抑或任一继承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此前恰巧碰到此类案件,得以有机会对这一问题深入探究。该案件系房屋确权纠纷,原告曾以被告的名义购置房产一套,购房款均有原告支付,被告曾出具声明称该房产为原告所有,愿子女勿与原告争此房产。后原告以诉讼途径以期房产过户至自己或子女名下,诉讼过程中被告去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通过不懈努力查到被告继承人的信息并提交法院,根据被告户口薄以及投靠子女迁移户口申请书显示仅有两名子女。然而,上述两继承人主张被告实有五个继承人,并且有一人下落不明。法院遂以被告继承人(五人)未全部到庭为由不予恢复审理。
笔者对法院审慎的态度表示赞同,于此,如何解释“继承人”对此案恢复审理至关重要。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对某一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应当准确界定,若有其他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主张权利,势必影响到继承人的权益,其继承权益遭到侵犯,继承人可以行使某项权利以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该项权利类似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真实继承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得请求僭越继承人或表见继承人排除妨害的权利。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主体是真实权利人,在共同继承时,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否应由共同继承人共同行使?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共同行使说。认为共同继承遗产不问一部或全部为第三人侵害时,都应由共同继承人全体为恢复之请求始可,因为共同继承关系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此立法例。二是单一行使说。认为各共同继承人得单独行使请求权,但以请求继承债务人向全体共同继承人为给付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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