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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税务返还个税代扣手续费的处理

 fjlyljc 2017-06-22

 提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注业内 心无旁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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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今天在qq群闲聊到税局个税手续费返还的问题,有网友提及这手续费是否能发给办税人员?就此引出此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说实话百分之二比例也不低,要知道中国传统行业的利润率也不到3%。


抛开企业而言,仅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以月收入10000元为例计算(相信只在一二线城市能达到,不计算补发和奖金等形式),扣除3500元起征点和各项社保个人部分26%(养老金8%、职业年金4%、公积金12%、医保2%)约26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900元,应扣个税为3900*10%-105=285元。

那么以一个中等规模的一般行政事业单位50人计,一月代扣个税285*50=14250元,全年返还代扣手续费按2%进行计算为14250*12*2%=3420元。


这样算来一年多少也有几千大元,有些规模大或代扣个税量大的单位几万也有,具体办税人员如能分享这笔手续费,心里肯定很美滋滋的!我们要知道今年春节支付宝集五福分2亿红包,结果很多人费尽心思集齐最后才拿了几块钱,这里如分个几百,是多么振奋的事。


但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绝大部分单位可能一年到头代扣代缴手续费只是几十几百块,就小编所在地区,印象中从没见税局返还过。


我们的问题是手续费可以让办税人员分享吗?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因此,在法理上,用于代扣管理性支出和奖励办税人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奖励给个人是免个税的。只是我们应该如何去瓜分这块蛋糕?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也可以”和“适当”的字样,不是必须。

有的朋友说大家分掉去、吃掉去,这是随口之谈。

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前提,所处的单位性质,税局也不是直接奖励给具体办税个人,而是返还至扣缴义务人即单位,这就涉及到使用和分配的问题。

代扣代缴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没有返还你也必须要干!

返还手续费是弥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办税人员的奖励,是提供劳务的一种成本补偿。从这个角度而言应纳单位的收入管理,还应按照服务业课征增值税,并计入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而不是挂往来处理

很多单位由于这笔手续费收入不大,挂往来处理,得到单位同意,直接发给办税人员,冲减往来,税务机关基本也睁只眼闭只眼。

但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笔收入课税也各怀心思,也有大方一点的,明确不予课税。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税局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的内涵,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先行缴入国库或专户,而再根据财政政策予以上缴或返还。

如果返还回单位,可以依据政策由单位自主决定,适当给予办税人员奖励,这个比例取决于返还额度以及单位管理层的决定,少的话全奖也无可厚菲。

不过小编则倾向于用于弥补单位开支,毕竟代扣代缴也是财务人员的本职工作,并未产生额外的劳动,如果金额过大,容易引起其他同事的不满,大家扣税凭啥你得了?

所以说,这块蛋糕也不是那么好分的!倒不如由税务机关直接奖励给具体办税人员,那啥事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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