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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本《宋書·州郡志》校點獻疑

 古典文学我最爱 2017-06-26



沈約所撰《宋書·州郡志》(以下簡稱《宋志》)四卷,是研究劉宋以及前此之三國兩晉疆域政區的主要史料依據,對于《漢書·地理志》(以下簡稱《漢志》)、《續漢書·郡國志》(以下簡稱《續漢志》)與《晉書·地理志》(以下簡稱《晉志》)的校勘,對于《南齊書·州郡志》(以下簡稱《南齊志》)的釋讀,《宋志》也具有重要價值。


在現存的《宋志》主要版本中,中華書局1974年的《宋書》標點校勘本(以下簡稱中華本。又本文工作本爲中華書局1983年第2次印刷本),被推爲“各種版本的《宋書》中最好的本子”。中華本廣泛汲取了前人的研究成果( 如成孺《宋州郡志校勘記》、張森楷《宋書校勘記》、孫虨《宋書考論》、洪頤煊《諸史考異》、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及王鳴盛、楊守敬等人的成果),並多所創見,對《宋志》作了細緻的整理,加上了新式標點,寫出了簡明且具特色的新校勘記。當然,誠如朱紹侯先生所言,“由於當時人力不足,時間短促,又處于一種特殊時期,中華本《宋書》還沒有達到盡善盡美的程度。”其中有关《宋志》的校點,似乎問題尤多,如《宋志》原有失誤以及在流傳過程中産生的失誤,中華本應校而未校者,便不下百條。


前此筆者曾撰《〈宋書·州郡志〉補正》,就《宋志》前兩卷本文之訛誤脫衍、疑難之處,以及中華書局本校點方面的問題,整理出51條意見。今就中華本《宋志》句讀、標點以及校勘記本身存在的問題,再提出21條商榷性意見,以求教于方家。


1.1035頁:“東陽太守,……戶一萬六千二十二,口一十萬七千九百六十五。”1065頁校勘記“戶一萬六千二十二口一十萬七千九百六十五”條:“張森楷《校勘記》云:‘案戶口數,一戶皆得十口有餘,必無是理。疑一萬當作二萬。’”


按:張森楷《校勘記》“疑一萬當作二萬”無依據。檢《宋志》戶口數,一戶十口以上者,有揚州,南兗州之南沛郡,豫州之陳留郡,荊州之宜都郡、建平郡,湘州之桂陽郡、零陵郡、營陽郡、湘東郡、邵陵郡,廣州之永平郡、東官郡;又有一戶兩口以下者,如雍州之始平郡,秦州之安固郡,益州之南晉壽郡,廣州之蒼梧郡。此別有可以解釋之緣由,而不可武斷爲“必無是理”。


2.1104頁:“河內寄治河南,領溫、野王、軹、河陽、沁水、山陽、懷、平臯、並漢舊名。朝歌二漢屬河內,《晉太康地志》屬汲郡。晉武太康元年始立。凡十縣。”1114頁校勘記“領溫野王軹河陽沁水山陽懷平臯朝歌凡十縣”條:“《廿二史考異》云:‘今數之祇九縣。’”


按:河內郡僑治河南,即僑在今河南洛陽市一帶,所領十縣,數之只九縣,對照《晉志》司州河內郡,所脫漏者爲“州”縣。州,《漢志》、《續漢志》河內郡領縣,與溫、野王等縣一樣,“並漢舊名”。


3.1105-1106頁:“安陸太守,……領縣二。……安陸公相。”1114頁校勘記“領縣二”條:“按此云領縣二而下實安陸一縣,疑脫去應城縣。《南齊書州郡志》有應城縣。《元和志》、《寰宇記》並云分安陸立。本書《孔季恭傳》言‘大明中安陸應城縣民張江陵’云云,則宋世安陸郡有應城縣至確,今《宋志》無之,蓋脫去。”


按:本志司州刺史條云:“領郡四,縣二十”,數之,則郡四,縣十九,此亦證明脫去一縣。所脫一縣爲應城,校勘記是。惟校勘記與先出之孫虨《宋書考論》說同,而未指明。孫氏云:“《孔季公傳》言大明中安陸應城縣民張江陵。按安陸應城縣,《元和志》、《通典》及《太平寰宇記》俱云宋分安陸置,今《宋書·志》乃無此縣名,蓋脫去矣。”


4.1117頁:“南郡太守,秦立。漢高帝元年,爲臨江國,景帝中二年復故。”1159-1160頁校勘記“南郡太守秦立漢高帝元年爲臨江國景帝中二年復故”條:“‘漢高帝’各本作‘漢文帝’,‘中二年’各本作‘中元年’,並據《漢書地理志》改。《漢書地理志》南郡下云:‘秦置,高帝元年,更爲臨江郡,五年,復故。景帝二年(當作七年),復爲臨江,中二年復故。’《宋志》略去高帝五年省臨江國復置南郡,景帝七年復爲臨江國一節,‘高帝’又譌‘文帝’,‘中二年’又譌‘中元年’。《漢書高帝紀》,元年以懷王柱國共敖爲臨江王,則《宋志》作臨江國是,《漢志》作臨江郡者誤。景帝七年復爲臨江國,以廢太子榮爲臨江王,至中二年榮自殺,國除。”


按:校勘記之“景帝二年(當作七年)”誤。《漢書·景帝紀》:二年“春三月,立皇子德爲河間王,閼爲臨江王”;四年“秋七月,臨江王閼薨”;七年“春正月,廢皇太子榮爲臨江王”;中元二年“三月,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征詣中尉,自殺。”據此,則南郡此段沿革如下:南郡,秦立。漢高帝元年,爲臨江國。五年臨江國除,南郡復故。景帝二年,復以南郡置臨江國,四年國又除,再爲郡,七年又復置臨江國,中元二年臨江國又再除,爲南郡。然則《宋志》所略去者,高帝五年至景帝七年間沿革。按《宋志》類此者頗衆,實難一一補出;此所以補者,既爲中華本校勘記之誤,不可不辨,亦聊作一例耳。


5.1119頁:“南安令,晉武帝分江安立。”1160頁校勘記“南安令晉武帝分江安立”條:“‘南安’各本並作‘安南’,據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說乙正。按《水經油水注》:‘晉太康元年,分孱陵立南安縣。’”


按:《水經·澧水注》:“澧水又東逕安南縣南,晉太康元年分孱陵立。”《水經註疏》熊會貞曰:“《元和志》、《舊唐志》亦作南安,《宋志》、《齊志》、《隋志》、宋本《寰宇記》、《輿地廣記》則作安南,與此同。錯出已久,未能定爲孰是,當兩存之。《宋志》晉武帝分江安立,與此微異。”又方愷《新校晉書地理志》云:“《水經注》澧水篇:‘澧水又東逕安南縣南,晉太康元年分孱陵立。’此作南安,未詳。”綜上,各本並作之“安南”,以不改“南安”爲妥。


6.1120頁:“巴東公相,譙周《巴記》云,初平元年,荊州帳下司馬趙韙建議分巴郡諸縣安漢以下爲永寧郡。建安六年,劉璋改永寜爲巴東郡,以涪陵縣分立丹興、漢葭二縣,立巴東屬國都尉,後爲涪陵郡。”1160頁校勘記“初平元年”條云:“‘元年’各本並作‘六年’,據《晉書地理志》改。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云:‘案獻帝初平紀元僅四年,六年疑有誤。《晉志》益州下云,獻帝初平元年,劉璋分巴郡立永寧郡。知“六”爲“元”字之誤,當據正。’”


按: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十九略云:《華陽國志》、《水經注》、《晉書·地理志》皆言初平元年(190年),而考劉焉以興平元年(194年)卒,子璋始爲益州牧,則初平元年璋尚未牧益州,諸書之初平或當爲興平之訛乎?《晉志》中華本校勘記則直言“初平當爲興平之譌”。又清吳增僅《三國郡縣表附考證》、今人劉琳《華陽國志校注》(巴蜀書社1984年版)亦以爲應作興平元年。如此,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與中華本校勘記並誤,此各本並作之“初平六年”當爲“興平元年”之譌。


7.1121頁:“南義陽太守,……平陽本爲郡,江左僑立。魏世分河東爲平陽郡,晉末省爲縣。”1160頁校勘記“魏世分河東爲平陽郡晉末省爲縣”條:“洪亮吉《東晉疆域志》云:‘平陽本平春,晉太元中,避鄭太后諱乃改,與河東郡之平陽迥別,沈志合以爲一,非是。’”
  

按:平陽郡,《晉志》司州領郡,治平陽(今山西臨汾市西南);東晉僑立,後省爲縣,隸此。據本志荊州刺史南義陽太守條,平陽郡僑地當在南義陽郡內,今湖南安鄉縣西南一帶。又據本志荊州刺史南河東太守條,頗疑平陽僑郡領有永安、臨汾等縣,及平陽僑郡省爲縣,永安、臨汾二縣遂度屬河東郡。又洪亮吉《東晉疆域志》卷四荊州南義陽郡平陽縣條:“漢縣名。《史記正義》:故城即晉州城西面,今平陽故城東面也。沈志:平陽本爲郡,江左僑立。魏世分河東爲平陽郡,晉末省爲縣。”據此,本志不誤,所謂“晉末省爲縣”者,指“江左僑立”之平陽郡,而標點應作“魏世分河東爲平陽郡。晉末省爲縣。”


8.1125頁:“沙陽男相,二漢舊縣,本名沙羨,屬武昌,晉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按:二漢有沙羨無沙陽,沙羨于《漢志》、《續漢志》屬江夏郡,此“二漢舊縣,本名沙羨”間不可斷句。又“屬武昌”者,孫權曾短期置有武昌郡,後改江夏郡,及西晉太康元年又改爲武昌郡。又“晉武帝太康元年更名”者,舊沙羨縣更名沙陽縣也,《水經·江水注》:沙陽“縣本江夏之沙羨矣。晉太康中改爲沙陽縣”。


9.1138-1139頁:“《永初郡國》有……南霸城、本霸陵,漢舊縣。《太康地志》曰,霸城何志魏□。”
  

按:“何志”謂宋何承天《宋書·州郡志》,據本志郢州刺史巴陵太守條,何志記載迄元嘉二十年(443年)。“《太康地志》”則爲西晉太康地志,也稱《晉太康三年地志》,《宋志》注引時,或省“三年”字,或並省“晉”字“地”字。又唐初史臣所修《晉志》,大要以太康元年平吳之後、太康三年廢寧州之前爲定,故《太康地志》的記載大都與《晉志》相合。此“《太康地志》曰,霸城何志魏□”,句讀錯誤,當作“《太康地志》曰霸城,何志魏□”。檢《晉志》雍州京兆郡領有霸城。又“魏”後所脫一字,疑爲“改”,謂曹魏改“霸陵”爲“霸城”。考漢時三輔諸縣,凡以陵名者,皆先帝陵寢所在、因以立縣者也;及魏受禪,惡“陵”字而多改之,如改“杜陵”爲“杜”,改“高陵”爲“高陸”,改“平陵”爲“始平”。然則“霸陵”改“霸城”者同例。


10.1142頁:“領縣三。疑”1164頁校勘記“領縣三疑”條:“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云:‘三下原注“疑”字。馮翊祇統鄀、高陸二縣,而乃曰領縣三,故校者注云疑也。今按《南齊志》馮翊郡縣三,曰鄀,曰蓮勺,曰高陸,疑此志本亦屬縣三,而傳寫者誤脫蓮勺歟?’楊守敬云:‘按《晉志》、《齊志》、《魏志》馮翊並有蓮勺縣,是知此脫蓮勺一縣。’按成、楊二家說是。鄀縣下,高陸縣上似脫‘蓮勺令,漢舊縣,屬馮翊’云云一條。”
  

按:校勘記補“蓮勺令”一條是,惟作“蓮芍令”更妥,考本志秦州刺史馮翊太守蓮芍令條注云“別見”,而別不見,則此所脫一縣,應作“蓮芍令”。


11.1146頁:“今亦無復新興縣。何云巴東夷人。”
  

按:“今亦無復新興縣。何云巴東夷人”,標點當作“今亦無復新興縣,何云巴東夷人”,意謂何承天《宋書·州郡志》以新興縣爲安置巴東夷人而立。


12.1147-1148頁:“北巫令,何志晉武帝立。按魏所分新城之北巫,應即是此縣,然則非晉武立明矣。”1166頁校勘記“按魏所分新城之北巫應即是此縣”條:“各本並脫‘北’字,據成校補。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云:‘據上庸太守序云,魏明帝太和二年,分新城之上庸、武陵、北巫爲上庸郡,知此“巫”上脫“北”字。’”
  

按:《三國志·魏書·明帝紀》:太和二年“分新城之上庸、武陵、巫縣爲上庸郡。”據知本志上庸太守條“北巫”之“北”字衍。又吳增僅《三國郡縣表附考證》荊州上庸郡巫:“案太和二年魏所分新城之巫,上無北字。吳宜都雖有巫縣,與魏分立,無取南北以爲識別。及晉武平吳,南北一家,始于巫縣之在北者加北字,以別于南。沈志引何志云晉武帝立北巫縣,亦以晉武改爲北巫,遂誤云武帝立也。”按吳說是,中華本校勘記及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誤。蓋依中華本校勘記及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應即是此縣”一句便無有着落。又“然則非晉武立明矣”一句亦當改作“晉武帝改名北巫”。要之,此段志文應作:“北巫令,何志晉武帝立。按魏所分新城之巫,應即是此縣。晉武帝改名北巫。”


13.1148頁:“晉壽太守,……而益州南晉壽郡悉有此諸縣。《永初郡國》、徐又有南晉壽、南興、樂南、興安縣。何無南興樂,云南晉壽,惠帝立。”
  

按:“南晉壽、南興、樂南、興安縣”句讀錯誤,當作“南晉壽、南興樂、南興安縣”。又依志例,“興安”下當有“三”字。又所謂“益州南晉壽郡悉有此諸縣”者,檢本志益州刺史南晉壽太守,領有晉壽、興安、興樂、邵歡、白馬(水)五縣,是有興樂縣而無南興縣或樂南縣;“何無南興樂”亦證有南興樂而無南興或樂南。按東晉十六國南北朝時,州郡縣僑置或濫設現象嚴重,爲資區別,加“南”、“北”等字者衆,晉壽、興樂、興安與南晉壽、南興樂、南興安者即是。又“何無南興樂,云南晉壽,惠帝立”者,“南晉壽,惠帝立”間以不讀開爲更妥,意謂何志無南興樂縣,而有南晉壽縣,並云南晉壽縣爲晉惠帝所立。


14.1183頁:“晉寜太守,……〔俞元長,漢舊縣,屬益州郡,《晉太康地志》〕屬建寧。”1210-1211頁校勘記“俞元長漢舊縣屬益州郡晉太康地志屬建寧”條:“各本並脫‘俞元至晉太康地志’十五字。晉寜太守領縣七,而下實祇六縣,蓋脫去一縣。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云:‘《南齊志》晉寜郡有俞元,疑此志所闕,即俞元也。《兩漢志》益州郡、《晉志》建寧郡並有俞元,據志例當補云“俞元長,漢舊縣,屬益州郡,《晉太康地志》屬建寧”。’按成校是,今訂正。”
  

按:孫虨《宋書考論》:“按南齊寜州諸郡領縣多與此同,晉寧七縣有俞元,俞元亦漢屬益州郡,晉屬建寧,可據補。”又方國瑜《中國西南歷史地理考釋》(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二篇建寜郡俞元條云:“《晉》、《宋志》並曰:‘惠帝分建寧以西七縣別立爲益州郡,後改名晉寧郡。’然《宋志》晉寧郡只領六縣,缺其一,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洪亮吉《補東晉疆域志》,並以爲所缺者即俞元縣,以地理考之,俞元應屬晉寧郡,《南齊志》晉寧郡亦有俞元縣,所說是也。”今檢本志寜州刺史興古太守律高令條云:“晉武帝咸寜元年,分建寜郡脩雲、俞元二縣間流民復立律高縣。脩雲、俞元二縣,二漢無。”此既言俞元縣“二漢無”,則以上成孺、孫虨、方國瑜等補“俞元”一條者,仍有疑問,即並不合《宋志》原文;而此處所缺究竟爲何縣,尚待考。


15.1184頁:“故且蘭令,漢舊縣云故且蘭,《晉太康地志》無。”1211頁校勘記“故且蘭令”條:“各本無‘故’字,而下條‘毋斂令’上有‘故’字。按兩漢皆有故且蘭,而無曰故毋斂,今移‘毋斂’上‘故’字於‘且蘭’之上。”
  

按:《漢志》牂柯郡、《續漢志》益州牂柯郡並治故且蘭縣,是校勘記之“按兩漢皆有故且蘭”不誤。然考《晉志》益州牂柯郡、《南齊志》寜州南牛羊牛可郡皆領且蘭縣,清吳增僅《三國郡縣表附考證》以爲三國蜀漢時改“故且蘭”爲“且蘭”;又據“漢舊縣云故且蘭”一句,則校勘記改“且蘭令”爲“故且蘭令”亦不妥,蓋改爲“故且蘭令”後,“漢舊縣云故且蘭”一句便沒有着落。又按“且蘭”,據《史記·西南夷傳》,或作“頭蘭”,爲小國名,乃《漢志》“故且蘭”縣之前身,“且蘭”、“頭蘭”者,爲譯音,其義不詳。


16.1187頁:“西河陽太守,晉成帝分河陽立。”1211頁校勘記“西河陽太守”條:“各本並脫‘陽’字,據《南齊書州郡志》補。按《南齊書州郡志》,西河陽郡,領比蘇、建安、成昌三縣。與此領縣並同。”
  

按:此以後出之《南齊志》改先前之《宋志》,而又別無依據,不妥。清畢沅《晉書地理志新補正》、洪亮吉《東晉疆域志》卷三、汪士鐸《南北史補志》卷五、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四冊(中國地圖出版社1989年10月第2次印刷本)均作“西河郡”,應是。蓋晉成帝時分河陽郡西部立西河郡,而原河陽郡也改稱東河陽郡。


17.1187頁:“《永初郡國》又有西阿,領楪榆、遂段、新豐三縣。”1211-1212頁校勘記:“‘西阿’各本並作‘西河陽’,據《南齊書州郡志》改。按《南齊志》,西阿郡領楪榆、新豐、遂段三縣,與此領縣並同。”
  

按:此以後出之《南齊志》改先前之《宋志》,而又別無依據,不妥。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四冊40-41南齊建武四年“寧州”東河陽郡(治東河陽)、西河陽郡(治楪榆)、西河郡(治比蘇)並列,如此,則應改《南齊志》“西阿郡”爲“西河陽郡”,而不應改《宋志》此處“西河陽”爲“西阿”。


18.1191-1192頁:“晉康太守,……《永初郡國》又有封興、蕩康、思安、遼安、開平縣。何志無遼安、開平二縣,餘與《永初郡國》同。封興、蕩康、思安、別見。遼安、開平,應是晉末立,元嘉二十年前省。”
  

按:封興、蕩康、思安“別見”者,“別見”本志蒼梧太守條,所謂“《永初郡國》有,及何志並屬晉康,徐志度此”。又此處標點作“封興、蕩康、思安、別見。遼安、開平,應是晉末立,元嘉二十年前省”,與蒼梧太守思安令、封興令、蕩康令條不合。推詳此段志文,應是“封興、蕩康、思安,別見”與“遼安、開平,應是晉末立,元嘉二十年前省”兩層意思,其第一層意思,有蒼梧太守思安令、封興令、蕩康令條志文爲證;其第二層意思,是就“《永初郡國》又有……遼安、開平縣。何志無遼安、開平二縣”所作的推論與補充說明,按何志正“訖元嘉二十年”。如此,則此段志文應讀作:“封興、蕩康、思安,別見。遼安、開平,應是晉末立,元嘉二十年前省。”


19.1200頁:“綏建太守,……今領縣七。疑”1214頁校勘記“今領縣七疑”條:“按此云領縣七,而下祇有六縣,故校者注雲疑。《南齊書州郡志》綏建郡領縣尚有化注縣,疑《宋志》奪化注。”
  

按:校勘記“疑《宋志》奪化注”者誤,考本志于綏建太守條中已明言“化注、永固、綏南、宋昌、宋泰五縣”,“今唯有綏南,餘並無”,則何來“化注”?所奪一縣待考。


20.1202頁:“寜浦太守,《晉太康地志》,武帝太康七年改合浦屬國都尉立。《廣州記》,漢獻帝建安二十三年,吳分鬱林立,治平山縣。《吳錄》,孫休永安三年,分合浦立爲合浦北部尉,領平山、興道、寧浦三縣。又云晉分平山爲始定,寧浦爲澗陽,未詳孰是。”
  

按:此“未詳孰是”者,指前所引《晉太康地志》、《廣州記》及《吳錄》之不同的說法,非指“領平山、興道、寧浦三縣。又云晉分平山爲始定,寧浦爲澗陽”,故“未詳孰是”前,當作句號,作逗號不確。


21.1206-1207頁:“九德太守,……都龐長,何志晉武帝分九德立。”1216頁校勘記“都龐長”條:“‘都龐’《晉書地理志》、《南齊書州郡志》作‘吉龐’。”
  

按:此志文“都龐”當爲誤字。交州刺史九真太守下已有都龐長,則不得在此重出。舊本(如殿本)《宋志》作都氵犬,《南齊志》作都洨,此當從舊本正作都氵犬。又中華本校勘記亦非,檢《晉志》交州九真郡既無“都龐”,也無“吉龐”,而九德郡有“都洨”;又《南齊志》交州九真郡有“吉龐”,九德郡有“都洨”,據此,中華本此條校勘記或當移于九真太守都龐長下言之,然又與《晉志》不合;又疑此是誤排,與校勘者本意其實不合。而據實際情況,此校勘記或者應該出爲:“都氵犬長  ‘都氵犬’《晉書地理志》、《南齊書州郡志》作‘都洨’。”又可以證此者,成孺《宋書州郡志校勘記》“都氵犬長”云:“氵犬,《南齊志》作洨”;孫虨《宋書考論》“都氵犬長”云:“都氵犬,《晉》、《南齊》俱作都洨。”



原刊《文史》2004年第2輯,總第67輯,中華書局2004年5月。

编者按:【因格式问题,本文略有调整,引用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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