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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定性

 nongminshui 2017-06-26

浅谈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定性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重要物质。在导致食品检验不合格的各种因素中,因检出某种不得检出的添加剂是较为常见的原因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以L-丙氨酸为例,GB2760-2014(以下简称GB2760)限定只能添加在调味品中,若添加在其他食品中则违反了该标准。


案例120171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XX超市销售的XX品牌婴幼儿葡萄糖进行抽检,检测出钙的含量为0.6 mg/100g。该批次葡萄糖的外包装标识为:生产许可证号:QS3301 2302 00XX;产品标准号:GB/T20880;产品配料表:一水葡萄糖、维生素A、维生素D、乳酸钙。


根据QS分类表2302为淀粉糖,且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0880(食用葡萄糖),可以认定该食品为淀粉糖类普通食品,而非固体饮料。经查,GB2760规定了乳酸钙的使用范围包括固体饮料,但不包括淀粉糖类普通食品,而且《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附录A规定,钙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包括淀粉糖类食品,附录B规定,钙的化合物来源中包括乳酸钙。经该葡萄糖生产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后,执法人员综合判定该批次葡萄糖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案例220168月,某市XX炒货厂的瓜子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因检测出二氧化硫被判定为不合格。判定依据是GB2760规定二氧化硫允许使用的食品中不包括烘焙/炒制坚果与籽类,二氧化硫不得检出。但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炒货厂主动添加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或使用硫磺熏蒸瓜子,现场也未发现硫磺等含硫物质。执法人员同时对其原料和成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原料和成品都没有二氧化硫。


分析该厂的生产工艺。该厂先调制好溶液,然后将生瓜子放入溶液内煮熟,再用煤加热空气对瓜子进行烘干。该厂经营者称,生产国抽批次的瓜子时,使用的煤炭质量较差。因国抽和执法人员现场抽检,生产工艺各环节只有煤这个因素发生了变化,执法人员判断其产品中是否含有二氧化硫是个随机事件,与煤的含硫量有关。


再分析该厂的执行标准。该炒货厂的成品标签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都显示,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2165。目前,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22165-2008仍现行有效,该标准中对二氧化硫的要求为≤0.4g/kg,而国家监督抽检的结果为0.0712 g/kg。此外,GB/T22165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括了GB2760。在2008年制订GB/T22165时,当时有效的是GB2760-2007,对于二氧化硫使用范围的限定,GB2760-2007GB2760-2014更为苛刻——不包括任何坚果炒货类食品。据此推定,GB/T22165的标准制订者应该是考虑到了坚果炒货的生产工艺中不可避免的会混入一定含量的二氧化硫,因此规定了成品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量。


 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二氧化硫项目的判定,应适用标准GB/T22165-2008,而不是GB2760-2014,且实测值为0.0712 g/kg0.4g/kg,故应判定该批次食品为合格。


实际情况中,一些检测机构按照GB2760标准,一经检出该标准规定的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在食品中的添加剂,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收到此类不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先要分析该添加剂是否是配料带入,是否符合GB27603.4条款 “带入原则。如果不符合带入原则,仍不能轻易认可不合格的检验结论。GB2760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从定义中的加入一词不难理解,这应是食品生产加工者的主动行为。执法人员应详细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者的生产过程,分析生产工艺,然后汇总生产者是否有主动添加的行为、食品包装标识、食品执行标准等信息进行综合判定,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舟、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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