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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黑纸白丨再谈于欢案:除了正当防卫,还需化解复仇论

 风临酒把2 2017-06-26



    前些天因为一些私事,耽误了几个热点新闻的评论,为此给读者诸君造成的阅读不便,纸白君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天恢复更文,也不能把前几天的热点新闻都囊括进来,就最重要的原则而言,纸白君决定还是就于欢案作最后一篇的评,毕竟这件事需要一个好的尾声总结,与读者诸君共勉。


    千年复仇论需要有一个很好的终结


    我们中国人其实骨子里是很崇尚复仇论的,至少从自我民族内部的角度出发是这样的,但对外可能就不会特别执着于这一点,比如对抗日胜利后,无论是国民P,还是我们这边,都主张不对日本进行战后索赔,所以我们的善更多的是对外,而非对内。


    为什么我们对内多崇尚复仇论?其根源在于,古代的司法或者朝体,很大程度上无法躬身去捍卫每一个国人的尊严和生命安全,无论是被不法老爷们所掌控的公器,还是勾结权力去欺压良善的衙内,甚至也包括了,在不完善的朝体之下,运用恶人当道的社会准则去生存的恶世标准之人,这都是造成复仇论喧嚣我们千年历史的根源所在。


    于欢案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对复仇论的践行,古代有三大恨,灭国、杀父、辱妻,故而历史上洗白吴三桂降清时,常用其是被李自成的灭国弑君、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所引起的,虽然吴三桂更多的还是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顾,但就这三点洗白来说,很容易就造成我们的主体民族国人会原谅吴三桂当年的投诚所导致的蛮夷清入主中原近三百载,最终又导致被列强鞭打的民族耻辱。



    于欢案中的辱母这个行为,所诱发其做出杀辱母者的举动,也就很容易被大多数国人所认可,并且会认为无期徒刑是完全背离了法律精神对公民权利的捍卫,而今二审的判决从无期到五年,虽然很多人还是会为于欢感到同情,但也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至少没有被无期。


    问题的重点就来了,是什么导致于欢面临因辱母的行为而刺伤辱母者并且最终造成死亡?吴三桂可能面临的是国家性的动荡,那么武松面临的就是和平年代中的朝体出现了问题,于欢所面临的则是我们的司法和地方公权对公民本身的捍卫上出现了漏洞,不仅仅是自己的母亲没有免于被羞辱的权利,甚至连他自己都不能免于丧失人身自由的权利,我们的司法也出现了像古代一样不能全方位捍卫公民权利的漏洞,以暴制暴或者说奋起反抗也成了一种必然手段。


    为于欢呼吁,不如说是为社会漏洞在弥补


   我们为于欢轻判的呼吁和支持,其实也是对法律出现这种漏洞的弥补希望,同时也是对那些依靠高利贷而活的黑社会分子的声讨与不满。而就二审的判决来说,应当是起到了这三方面的弥补。


    诚如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几点因素:


    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


    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


    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指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哪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防卫,不能因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就否定行为的防卫性。


    就以上四点而言,二审的判决,要明显高于一审的防卫不具备紧迫性的落后司法精神,当然二审也判决于欢防卫过当,从某种正确上来说,也是一种必然,我们来看相关的判决说法:“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应属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前提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杜志浩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属于以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根据所谓的不属于以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认定,明显也是违背了法律精神的原则,被非法囚禁在办公室时间过长,却不能认定为绑架,连被触及人伦的尊严和人格羞辱也不能认定为行凶或者强奸,这本身就说明了我们的司法还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所以说判于欢防卫过当必然是在某种正确下的判决,因为毕竟是对客观发生的事实又一次进行了方向性的解释,而不是事实性的解释。



    用山东高院的话说:“法律既要尊重和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生命健康权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作为国家防卫权的补充,其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法律容许的范围。”


    我们假设认同山东高院的话,那么至少在这个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少了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即公权干预,如同武松在杀西门庆和潘金莲之前,首先是报官,请求官府干预和做出公道的审判,但当时官府并没有做出及时的干预和公道的审判,那么武松接下来的杀人举动,即已无法以当时法律容许的范围来行事。


    换个角度理解,正视因为当时衙门的不作为,武松才开始了杀人之旅,随后就是上山入伙,而即便如此武松杀人之后也并没有被判处死刑,只是流放,可见在后来审判武松的官方眼中,对武松也是持同情看法,毕竟古代流行杀人偿命论,唯一可与此抗衡的也只有复仇论了。


   按照这个角度来思考,也就是说司法的公平才能遏制一个暴民的产出,也会遏制依靠官方关系而恃强凌弱群体的产出。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所在。于欢案最要害的部分在于,当地警方并没有第一时间,严格执行公权力的责任,将双方及时分开处理,而是自行走出办公室,矛盾本身没有得到及时的化解,所造成了严重的死伤后果,这是这件案子最不可忽视的重要元素所在。


    正当防卫对社会的进步意义


    那么,山东高院也需要考虑的是,公权力当时有没有为于欢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法律容许的范围去做及时的干预?如果并非如此,就算要判于欢五年,当地公权不作为方面也要进行积极的审判,这才能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不仅仅判一个看似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实际上还是各方都不能接受的结果。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的一段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见解还是很独到的,他说:“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理论为什么在实际判决中会有如此大的出入?其根源就在于,对此类案件的保守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公权者们自身的保护,因为毕竟很多人开始拥有正当防卫的意识和对法律赋予的权利理解之后,人们将会更多的进行这方面的诉求和自我保护,而不再是面对私刑伤害甚至是面对公权伤害而默默忍受,不愿意如此,实质上是保护了一部分人,却损害了民族利益,会造成更多的个人麻木。


   于欢案对社会最大的推进,其实上应该是人的尊严和人格也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并且多次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同,我们对被伤害的理解,也就不仅仅局限于生命健康,而是上升到了尊严和人格,也就是我们中国人对人字的理解从法律的层面上又上升了好几个档次,这是很大的一种进步。


    用完善的司法和公权来化解复仇论很重要


    判决已下,对于趋于保守的司法来说,也就只能是这样的结果了,但仍需要进行深刻反思的是,尽可能的从司法和公权力的角度,来避免人们追求更完善的正当防卫,其实是对国家和民族最大的进步,毕竟被迫情况下的杀人,也是一种杀人,如何来避免这种被迫行为,来化解千年来的复仇论,是绝对利于所有人的方式。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当法律不能主持正义时,代表着社会良心的文学必然表现出对法律的失望和鄙视。当西门庆和潘金莲谋杀武大郎时,法律沉默,官府不作为,于是,人们不再寄希望于法律,不再信任法律,也不会再遵守和维护法律。


    换句话说,我们不仅仅需要法律来维护正义,我们更需要每一个人对法律的监督,来将这份正义维护得更加完善和制度化,无论是彭宇案还是于欢案,实际上都是不少公民参与了探讨和监督的结果,也才从根本上反思了当地官方的不作为,以及对作恶者的不保护主义,以及司法解释依据有空档所在(一审未认定防卫,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毕竟司法对这些问题还是有所保留。



    结语:


    文章的最后,纸白君还是要做个必要的提醒,无论是什么样的家庭,不要让自己的家庭陷入到借高利贷的危险境地,是每一个家庭都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件事,于欢案是于欢还有杀人自卫的空间,也许以后再有这样的事,可能连这个空间都没有了,毕竟法律没有保护靠借高利贷而活的人。


   人生不易,切勿迷恋踩钢丝的刺激。


    2017—6—26落笔于墨辩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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