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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常见风险条款及对策

 大龙2010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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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总承包之家(ID:EPCJYLT)

文案:刘磊磊  美编:李子怡  宣传:聂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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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之家6月20日A

来自工程总承包之家

08:49

(一)

关于材料价差的条款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常有以下类似条款:“确定后的合同价格不因劳务、材料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


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格(包括单价及总价)不因人、材、机及其他因素影响而进行凋整,这就给承包商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特别是材料市场价格起伏较大时,如遇到施工期材料大幅涨价的情况,将造成承包商的严重亏损。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切忌为中标承建工程而不顾实际情况和价格风险接受此类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件及计算方法。

 

(二)

关于一般变更的计价方式


在合同中关于一般变更的计价方式常有以下类似条款:“承包商应按建设方指示的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提出价格上调或下调的建议:


①估计一揽子固定变更总价,取决于双方的谈判;②使用合同规定的单价;③在适当的情况下估计新的单价,取决于双方的谈判;④合理的、获得批准的成本费用补偿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⑤参照本合同双方一 致认可的、国家的、当地的、行业的和/或公司内部的定额。”


本条款看似公平合理、易于操作,但其未明确价格调整计价方式的优先选择顺序,这相当于赋予了建设方单方面选择计价方式的特权,会造成多种不公平情况出现的可能,例如建设方可能会不顾合同中已有的相关单价而选择其他费用更低的方式计价,或是本应使用本行业定额计价却使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明确一般变更的计价方式及优先顺序,并明确约定建设方对变更确认的时间,避免与建设方在一般变更费用问题上的拖延与纠缠。

 

(三)

关于进度款支付程序

 在合同中常有以下类似条款:“本合同的工程进度付款采用月付款方式。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6天内,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


本条款明确了建设方在收到进度款申请文件后必须于限定期限内进行支付,如能严格执行可以保证承包商的现金流处于充裕状态。


但在实际执行中建设方一般会要求承包商递交的进度款申请文件先需经过监理或建设方聘请的项目管理团队确认,而合同中并未对监理及建设方聘请的项目管理团队确认进度款申请文件的时间加以明确,这就可能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上的延误,使得承包商现金流短缺,影响工程进度。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进度款支付条款上的时间限定需考虑全部的确认支付程序时间,而不能只局限在建设方内部审批时间上。

 

(四)

关于规范、标准的要求


某些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跨行业项目,比如A电力设计院承建了B石油公司的自备电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于电力行业与石油行业都有自己的规范、标准,电力设计院原先从事的大多为设计工作,因此往往只关注明确设计规范,而忽视了验收规范、交工技术文件执行标准等方面。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执行的规范、标准,那么在实际合同执行中B石油公司可能会要求A电力设计院按石油行业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的验收、技术资料的整理,从而增加工作难度及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并造成承包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相关规范条款时,不仅要设计人员参与,也要工程管理人员参与,认真研究合同中的执行规范、标准,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及可执行性。

 

(五)

关于调试分工及费用归属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启动调试工作是完成土建安装工作后的核心工作内容,在合同中常有以下类似条款:“承包方负责设施的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调试。”


或者,“由建设方负责设施的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调试,并由承包商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配合工作。”

 

以上条款是对启动调试工作的界面划分,约定分系统凋试及整套启动调试是由建设方负责或是由承包商负责。


但由于调试工作的复杂性,上述条款不能很清楚地界定其工作界面及费用界面,特别是调试工作包含多种费用,如燃料费、分系统调试费、整套启动调试费及施工单位参加整套启动试运费等费用,因此,在合同中应详细说明以上工作及费用是由建设方负责还是由承包商负责,避免纠纷的发生。

 

(六)

仲裁条款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于争议的处理一般采用仲裁方式,条款中的仲裁地点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如某项目有合同条款如下:“在公司或承包商的要求下,该争议只能诉诸仲裁并最终通过北京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按照规则指定的三个仲裁员来解决。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


本条款中仲裁地点选择在北京,而该项目的施工地点及承包商均在广西,一旦需要进行仲裁,承包商付出的成本及工作难度都是显而易见的。

 

(七)

关于没备材料框架协议价格的条款

 

在承建某些大型集团公司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时,由于其公司规模大、项目多,往往会有固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合同中就表现为约定框架协议供应商及名单供应商。


例如以下类似条款:“对于技术、质量要求比较高,需要统一规划的设备和材料,由公司根据技术规格要求,招标确定采购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属于单价合同,明确了供货范围、质量标准和价格条件。框架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工程承包商根据需要下达订单。”


“对于常规的设备和材料,公司提供名单,承包商直接在公司发布的名单范围内招标采购。”


由于设备材料在整个工程建设成本中占较大比重,同时设备材料的采购也是承包商的主要利润来源,如建设方规定的框架协议或名单商品价格偏高,将给承包商带来损失,因此合同中必须对框架协议及名单商品价格进行限制,不能任由建设方追求高价商品,却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


可增加以下限制性条款:“框架协议或名单商品价格不高于合同价时,承包商必须执行框架或名单采购,如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则该项物资转为由承包商提供推荐厂商,公司审核批准后,承包商实施采购。”

 

(八)

其他合同条款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还有一些条款也需要引起注意,如建设方要求承包商提供监理、建设方临时办公室,要求提供建设方用车,要求对建设方采购设备材料进行保管,要求进行垫资施工,要求对建设方发生的文明施工费用进行分摊,合同中不明确约定承包商进场时现场水、电、气及道路的情况等,都会给承包商增加不同程度的成本费用。


另外在承接国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时还要注意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地理及人文环境不同带来的风险等。



作者:李明方   广西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原文标题《设计院承建EPC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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