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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相关问题研究

 初心阅读室 2017-06-26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是工商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的有效方法,也是在“宽进”之后工商部门实施“严管”的重要手段。工商部门为确保抽查结果的专业性、准确性,对涉及财务方面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应通过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并利用其作出的审计、验资结论,有效解决抽查人员履职风险等问题。

一、法律依据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文件中指出“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

二、实施必要性

(一)确保抽查的准确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三)、(四)、(五)、(七)项中明确的企业年报内容和第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中明确的企业即时信息内容,都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由于企业的财务具有很强专业性,工商抽查这方面信息时难于鉴别其真实性、准确性,会计师事务所是开展财务审查和验资的专业机构,因而工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抽查是确保抽查结果质量,充分体现“严管”的重要举措,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其专业能力对企业公示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针对性审查和查验,工商部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和验资结论直接判断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更容易使企业接受。

(二)保障抽查的公正性

如果工商部门将失实、错误的抽查结果公示,不仅会对企业造成信用约束,还将会误导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度,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生产经营风险,这就对工商部门抽查过程中的公正规范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审查都有其规范的标准和流程,并且是第三方社会机构,所以工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抽查工作,可最大程度保障抽查结果的公正规范。

(三)降低抽查的风险性

工商部门将企业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同时,也将工商部门抽查工作置于阳光下,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促使工商部门更加审慎地对待抽查工作。可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在约束企业的同时,也在规范和约束工商干部的抽查行为,如何将此项工作履职到位、降低责任风险必须高度重视,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这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全省可否借鉴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抽检的作法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值得认真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利用其作出的审计或验资结论,既使检查干部省时省力,又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履职风险。

 三、难点问题

(一)委托抽查无固定模式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工作,需要通过计划、预算、招标、实施等流程,具体涉及到某一批次的抽查需要购买哪类服务、服务到何种程度要求都可能不一样,这给工商部门事前规划带来了难度,加之工商部门缺乏类似购买服务、委托核查的固定模式,这需要我们在开展抽查工作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委托抽查的经验。

(二)审查对象情况不确定

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的企业名单是通过省工商局随机摇号抽取的,基层工商部门事先并不知道所抽取到辖区企业的数量、规模、类型、行业、状态等情况,而这些情况却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查的程度和数量有关,所以抽查企业的随机性也导致无法事先判断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程度,给此项工作计划和开展造成阻碍。

(三)购买服务费用难预估

既然是政府购买服务,费用肯定是关注的重点,也是决定服务程度的关键。由于抽查的对象和抽查的事项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验的对象和需要审查程度就没有一定的量来衡量,所以工商部门难以预估服务费用,对申请项目预算经费带来困难。

四、对策建议

(一)搞好委托抽查的调研工作

一是深入会计师事务所,座谈调研听取意见。应主动深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研讨调研,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经营和资产项目的审查项目和流程,听取专业人士从业务角度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意见建议,从而制定并完善计划方案,能够更高效合理地运用专业力量开展审查工作。

二是借鉴经验。由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近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工作,工商部门本身在统筹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已有现存经验,其方法可值得借鉴。当然其他相关部门的经验也可参考,如:国资委每年都要通过招标方式,在入围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其对国有企业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了解兄弟部门关于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流程,这样也可提升工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

三是做好经费预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工作,项目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按照调研情况和全年抽查工作计划进行费用预估,做好全年经费预算安排。

四是纳入工作考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工作,全省应纳入考核,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否则抽查的质量很难保证,“严管”的措施很难实施,全省上下对此项工作就很难推行,工商干部履职也就很难到位。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审查

建议对抽查到的企业进行分类审查,从而实现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化:

第一类为已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或验资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公司治理机制较完善的民营企业以及因银行贷款需要提供审计报告的一些企业)。检查时让企业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审计报告是由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则可作为此次审查依据,对该部分企业的检查可以不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若审计报告是由信用不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商部门可通过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函确认其信用,从而根据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再审计。

第二类为正常经营纳税但未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对该部分企业的抽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由其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申报信息中与会计信息有关的部分,通过获取其纳税申报系统的财务报表与会计账簿及申报信息进行核对,最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工商部门依法利用其结论作出抽查结果。

第三类为因资质、执业许可、投标等对注册资本、营业规模、资产规模等有要求的企业。这类企业可能有虚构财务数据的动因。对于这类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进行审计,进而检查其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

第四类为非正常经营(筹建、停业、清算)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年度财务数据相对比较简单,通常是没有经营收入的,问题也比较容易发现,对财务的审计意义不大,可以采用工商部门直接对其检查或者检查时聘请一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方式。

 

  •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孙超云  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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