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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三则之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主观认识问题

 杨的静儿 2017-06-27

       1、 只有当行为人对具体升格条件具有认识时,才能对其适用具体升格条件相应的加重法定刑。反之,虽然客观上符合具体升格条件,但行为人对此没有认识的,只能适用基本犯罪的法定刑。举两个例子:(1)当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是进入商店抢劫,但事实上是进入住宅抢劫的,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2)当行为人误将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当作普通财物实施抢劫时,不应适用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法定刑,只能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某种犯罪的首要分子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不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是首要分子具有认识,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属于首要分子即可。例如,A原本在伪造货币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A误认为自己还不是首要分子,只是一般成员,A的这种认识错误,不是事实认识错误,而是对自己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的评价错误。这种错误也不是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因为A并非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所以,不影响A的责任。概言之,对A依然应当按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3、当刑法将严重的财产损失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如果基本犯是故意,那么,行为人对该犯罪的加重结果也应限于故意。例如,A进入B家盗窃,发现没有贵重物品,但看到B的床前有一块手表,A自认为1200元,便将其盗走。实际上该手表价值12万元。此时,不能认定为A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进而对其加重处罚。 


           附图1  法硕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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