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用人单位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
2016年4月,郑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且立即恢复原告的原岗位工作。 2017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被告单位已经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劳动权利等理由,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事单位被判违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解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无须隔离治疗。而艾滋病有特殊的传染途径,一般情况不会造成传染。本案(判决)也考虑了《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平等对待艾滋病感染者,不得在就业、婚姻等方面予以歧视。 法官阐述“被休息”为何违法: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单位以郑某体检结果HIV抗体阳性为理由、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是否违法;二是原告郑某请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是否成立。对此,负责此次案件审理的法官陈冬梅做出了解释。 陈冬梅向央视记者介绍,判定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首先用人单位要证明,其要求郑某离岗休息是经郑某同意的。
根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本应恢复郑某原工作岗位,或者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郑某在诉讼期间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有两种劳动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郑某请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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