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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出让导致合同无效,咋赔偿?

 神州国土 2017-06-29

基本案情

        2003年 1月 16日,福建省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与傅钦其签订矿山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傅钦其开发仙游县社硎乡塔林顶伊利石矿山。合同签订后,傅钦其依约投资道路等设施并实施探矿行为。2005年 1月 24日,仙游县人民政府批示挂牌出让案涉矿山采矿权。社硎乡人民政府单方委托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社硎乡塔林顶矿产项目前期投入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现值为277.46万元。2007年7月,仙游县人民政府将案涉矿山列入禁采范围。傅钦其未能依法取得案涉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傅钦其提起诉讼,请求社硎乡人民政府赔偿损失,并支付投资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裁判结果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傅钦其实际投资款为 153.3561万元,判令社硎乡人民政府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社硎乡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签订合同方式将案涉矿山交由傅钦其开发,所签合同应为无效。案涉矿山之后被列为禁采区,不具备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依傅钦其投入资产性质分类处理,其中押金属于社硎乡人民政府因合同收取的保证金,应直接返还;所修公路位于社硎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属于其获益部分,应按照实际支出折价补偿;其余投资属于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双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理由是,社硎乡人民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明知其无权出让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亦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对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应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而傅钦其是社硎乡人民政府 通 过 招 商 引 资 方 式 引 进 开 发 案 涉 矿山,对社硎乡人民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信赖,故傅钦其对案涉合同无效应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遂判令社硎乡人民政府返还傅钦其押金和修路支出费用67.0712 万 元 ;对 傅 钦 其 86.2849 万 元 投资损失,以社硎乡人民政府八成、傅钦其二成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不断推进,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迫切需要促进培育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矿业权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人民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通过依法妥善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以司法之力促进矿业权市场交易安全,降低矿业权交易风险,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矿产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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