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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兄弟姐妹也能分遗产?

 天童老僧 2017-06-29

【案例】邓某有兄弟姐妹4人,邓某排行老二。2008年邓某去世后,邓某的三位兄弟姐妹与邓某的妻子因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具体情况是:邓某的父亲早年去世,其母亲含辛茹苦将兄妹四人抚养长大,1996年邓某结婚,2000年邓某与妻子购买了此套房产,登记在邓某名下。后来2008年邓某去世,不久其母亲也去世。

现邓某的妻子想卖掉房产带女儿改嫁,但要先将这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才行。但邓某的兄弟姐妹不同意,说房产也有他们的份。

邓某的妻子认为这套房是自已和丈夫的财产,其兄弟姐妹无权分割,于是找律师咨询,问丈夫的兄弟姐妹是否有权分割?

丈夫去世,兄弟姐妹也能分遗产?

【解析】1、这套房哪部分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套房屋虽然登记在邓某名下,但是在结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取得所有权,所以很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不是整个儿房屋都是邓某的遗产。应先将属于妻子的份额分离出去,剩下的才是邓某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分割时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因此,属于邓某遗产的只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2、邓某死亡时谁有继承权?

公民继承遗产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邓某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是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婚姻关系来确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和避免继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可见,邓某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邓某的妻子、母亲及女儿都存在,他们三人拥有对大哥遗产,即该套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

因此,应该由妻子、女儿及母亲共同继承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但是,由于邓某去世后,该房屋并没有及时进行分割,依然登记在大哥名下,所以母亲并没有实际取得该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3、母亲死亡继承权是否消灭?

现在母亲已经死亡,那么母亲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是否随其死亡而消灭了呢?

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依法在数个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而使遗产实际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遗产分割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的什么时间内进行呢?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完全由继承人自行决定。

如果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他们仍然具备继承资格,享有继承权,这时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回到本案,邓某的母亲死亡时,该套房屋还登记在邓某名下,即没有做任何分割,直到现在邓某妻子想着手过户。也就是说,邓某母亲的死亡正好发生在邓某死亡、继承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完全符合转继承的制度规定,所以现在分割邓某的遗产时,母亲应该继承的份额就应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对于邓某母亲来说,配偶和父母都早已死亡,如今只有其子女拥有继承权,即邓某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可以继承。

4、邓某是否还可以继承母亲份额?

邓某也是母亲的子女,但他已经死亡,是否还可以继续继承?

这种情况下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也就是说邓某先于其母亲死亡,某子女可代替其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5、邓某兄弟姐妹要求房产继承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他们所担心的时效问题,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继承的诉讼时效,指的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之内如果不提起诉讼就丧失了胜诉权,由于本案中的遗产一直没有实际分割,并不存在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因此,如果继承人之间因分割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邓某的兄弟姐妹对该房产享有部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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