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环境标准的组成 我国现行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地分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样品标准等五类,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三级。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排放标准等级 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三、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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