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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淡泊1971 2017-06-29

一、水环境标准的组成

我国现行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地分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样品标准等五类,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三级。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排放标准等级

1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2的规定。

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三、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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