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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知识一览

 鹰丰斋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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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地表水(surface water),是指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亦称“陆地水”,包括各种液态的和固态的水体,主要有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冰盖等。它是人类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地表水的动态水量为河流径流和冰川径流,静态水量则用各种水体的储水量表示。全世界地表水储量为24254万亿立方米,只占全球水总储量的1.75%;但地表水体不断得到大气降水的补给,经过产流、汇流,每年有43.5万亿立方米河流径流和2.3万亿立方米冰川径流流入海洋, 占入海总量47万亿立方米的94.7%,在全球水循环中起相当重要的作用。另外,内流区域每年产生河流径流1.0万亿立方米,汇入内陆湖泊而消耗于蒸发。地表水的形态与气候有密切的关系。全世界14900万平方公里陆地,约有62%的面积有河流、湖泊和沼泽,约有12%的面积被冰川所覆盖,其余26%的面积为沙漠和半沙漠。


形成原因


地表水由经年累月自然的降水和下雪累积而成,并且自然地流失到海洋或者是经由蒸发消逝,以及渗流至地下。

虽然任何地表水系统的自然水来源仅来自于该集水区的降水,但仍有其他许多因素影响此系统中的总水量多寡。这些因素包括了湖泊、湿地、水库的蓄水量、土壤的渗流性、此集水区中地表径流之特性。 人类活动对这些特性有着重大的影响。人类为了增加存水量而兴建水库,为了减少存水量而放光湿地的水分。人类的开垦活动以及兴建沟渠则增加径流的水量与强度。


地表水载体

河流

河流分布较广,水量更新快,便于取用,历来就是人类开发利用的主要水源。一个地区的地表水资源条件,通常用河流径流量表示。河流径流量除了直接受降水的影响外, 地形、 地质、 土壤、 植被等下垫面因素对径流也有明显的影响。 雨水、 冰雪融水通过地表或地下补给河流。地下水补给河流部分叫做基流,水量较为稳定, 水质一般良好, 对供水有重要价值。 中国大小河流的总长度约为42万公里,径流总量达27115亿立方米,占全世界径流量的5.8%。中国的河流数量虽多,但地区分布却很不均匀,全国径流总量的96%都集中在外流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内陆流域仅占4%,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36%。冬季是中国河川径流枯水季节,夏季则丰水季节。这部分水量是比较容易开发利用的地表水资源。 汛期洪水难以直接利用,需要修建水库调节。



冰川

极地冰川和冰盖难以大量开采利用, 但中低纬度的高山冰川则是比较重要的水资源。 高山冰川是“固体水库”, 储存固态降水, 泄放冰雪融水, 对河流有补给调节作用, 使河流的年径流变化比较稳定。中国的冰川都是山岳冰川,可分为大陆性冰川与海洋性冰川两大类,其中大陆性冰川约占全国冰川面积的80%以上。中国冰川分布于西北、 西南地区河流的源头, 总面积约56500平方公里, 总储量约5万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冰川融水量550亿立方米。冰川融水是中国西北内陆河的水源之一, 具有干旱年多水, 湿润年少水的特点, 对农业生产十分有利。



湖泊

湖泊,水库是蓄存、调节径流的水体,更新缓慢。 内陆湖多为咸水湖,对农业供水意义不大,但蕴藏有矿物资源。 外流湖和人工水库有调节径流净化河水和养殖水产的作用, 能提高河流径流的综合利用程度。 中国湖泊分布很不均匀,总面积约74280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2800余个),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长江中下游和淮河下游,其中淡水湖泊的面积为3.6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45%左右。此外,中国还先后兴建了人工湖泊和各种类型水库共计8.6万余座。中国湖泊总储水量约7330亿立方米, 其中淡水储量占30%。 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 干旱地区的一些湖泊面临退缩、 干涸的危险, 经济发达地区的湖泊存在盲目围垦和湖水污染的问题。



沼泽

沼泽是一种独特的水体, 是一些生长喜湿植物的过湿地区。中国沼泽的分布很广,仅泥炭沼泽和潜育沼泽两类面积即达11.3万余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东北三江平原、 嫩江平原的低洼处以及黄河上游和沿海的一些地带。中国大部分沼泽分布于低平而丰水的地段,土壤潜在肥力高,是中国进一步扩大耕地面积的重要对象。





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运用

为促进一个流域、地区或灌区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的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在农田灌溉中,联合运用的主要形式是井渠结合。有些地区兴建了大规模的引水、调水工程,与原有的井灌区联成一个系统;而在一些大型自流灌区,由于地表水资源不足,又在灌区进行机井建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央河谷、巴基斯坦的印度河平原、印度的恒河平原和中国的黄淮海平原,都是大面积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运用的地区。


通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运用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

①调蓄地表径流。利用含水层的蓄水功能,蓄存丰水时期的多余地表水量,供枯水时期使用。

②改善地下水质。调蓄地表径流水量,对含盐量较高的地下水可以起到稀释作用。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的一些灌区,曾采用这样的方法减少地下水的含盐量。中国黄淮海平原的黑龙港地区,对浅层矿化地下水也进行过'抽咸换淡'。在荷兰,还把夏天温度较高的水回灌地下,到冬天抽出灌溉对水温要求较高的温室花卉和蔬菜。

③调控地下水位。大型水库和灌区的兴建,增加了对地下水的补给,引起地下水位升高,导致灌溉土地渍涝和次生盐碱化。在这些地区,开采利用地下水可降低地下水位,配合地面排水,进行旱、涝、盐碱综合治理;但地下水超量开采会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使水井建设费用和抽水费用增加。长期超采会形成大面积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招致地面沉陷和滨海地区海水入侵等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可引进地表水,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并对地下水进行回灌,以调控地下水位。


管理中,应对地表水的引用,含水层抽水和回灌进行合理调度,达到灌溉水源的优化利用。在运用管理中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①行政措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统一管理;②法律措施:对用户分配一定的抽水定额;③经济措施,合理计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水费。


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8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l—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
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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