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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 | 小黄车——让我如何放心去爱你

 小五zlsmeex53x 2017-06-30




小黄车——让我如何放心去爱你


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近日,厦门市叶女士因ofo单车刹车失灵,在下坡时重重摔在地上,导致鼻骨骨折和右眼球挫伤。在福州,由于车辆侧滑,导致了刚生完小孩7个月的郑女士左手粉碎性骨折。3月26日,上海一位11岁男孩在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4月1日,一名9岁男孩,在骑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单车手柄插入脖颈。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多达18起。我们不由看出共享单车在方便我们出行和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同时,由于法律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无法紧跟时代的潮流,导致共享单车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的空白和欠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何更好地使用共享单车?如何更好地在共享单车的问题上解释和适用法律?如何更好地解决争议焦点?以下就小编的个人观点进行阐述:


一、单车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


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法律关系为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关系,但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之间仍然有一些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一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往往由平台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构成,三是租赁期限较为短暂。


同时,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者,共享单车使用人是消费者,二者同时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内。消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以此保护单车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据此,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如果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除了平台提供的单车本身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警示缺陷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例如:单车因反复使用而出现问题;第三人原因(如路人恶意损坏停放在路边的单车)致使单车存在缺陷等。这是否会影响到作为运营共享单车的经营平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主张?


小编认为,这并不会影响消费者主张权益。因为在共享单车的缺陷并非因为设计和生产等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情形下,我们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由加害的第三人和经营平台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加害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平台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经营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所构成,而消费者由于急于使用或者多方面的原因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不会仔细去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这就给了部分经营平台以可乘之机,减轻自己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对于部分企业主张乙方(用户)在使用租车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经营平台)本着人道精神尽可能提供服务,但不承担任何民事或法律责任。属于不合理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无效属于部分无效,及仅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部分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当然有效,故经营平台仍需承担相关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经营平台在购买保险之后能否免责?


 鉴于非机动车运行风险远低于机动车风险,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强制所有非机动车的购买人都必须投保。但是由于共享单车数量庞大,平台又往往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有效维护管理,因此为消费者购买保险就有其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将经营者赔偿责任的风险进行分散转移。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ofo单车已为每个用户投保人身意外险,用户在骑车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可申请赔偿。小蓝单车进入北京1个月以来,每个用户都有保险和保障。Hellobike(哈罗单车)为骑乘人员定制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野兽骑行也与平安保险合作推出险种,包括骑车人受伤、第三方受伤双重保障,最高赔付5万元。


为消费者购买意外险,虽然将风险责任进行了转移,但这并不能成为经营平台免责的事由,平台虽然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但保险公司理赔之后,就消费者损害中没有被保险赔偿金所填补的那一部分,平台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消费者应当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今年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因共享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构成诉求的竞合,即可以针对平台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然而同一个案件,基于不同理由提起诉讼,需要的证据材料和证明事项就会有所不同。以违约为由起诉,消费者需要证明:1.双方之间成立了租赁合同关系;2.经营平台一方违约;3.消费者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失。由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属于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有不可抗力是其免责事由,所以对于经营者的过错以及相关的免责事由并不需要证明。


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消费者需要证明如下事由:1.证明经营者平台有侵权行为;2.消费者受到损害;3.经营者侵权行为和消费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经营者具有过错。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侵权所提出的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可以主张纯粹经济损失,而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可以主张纯粹经济损失,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共享单车的浪潮将会越来越大。我们在关注其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善于利用法律知识来化解共享单车所带来的隐患和危险。让我们更安全、更放心的去爱上单车,爱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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