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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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没有拉设警戒带划定作业区,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牌;
2.动火作业现场没有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器材;
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5.1.2 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氧气瓶、乙炔瓶没有专车搬运;
4.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的手推车没有固定,有滑跌翻滚的危险;
5.乙炔瓶使用过程中不得倒放,应直立放置,并由放置倾倒的措施;
不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4 条第 3 款: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5.1.12 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氧气瓶、乙炔瓶间的间距不够;
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5.1.12 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及配电柜间的间距不够;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5.1.12 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不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4 条第 2 款: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
8.乙炔瓶泄露使用;
不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4 条第 10 款: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9.监火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且将安全帽坐在屁股底下;
10.监火人背靠配电柜,存在触电危险;
11.监火人睡岗;
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7.3.2 条: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 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12.监火人不能发现乙炔瓶泄露,也不能制止动火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7.3.1 条: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第 7.3.3 条: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13.动火作业人没有佩戴防护眼镜;
14.动火人的操作姿势错误,不稳固,且长时间后易使下身发麻;
15.气割件没有摆放稳固,且下方垫有木板(已着火,应将木板用水打湿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质板);
16.气管放置混乱,且压在气瓶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