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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

 evenight11 2017-06-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1、审判实务中是否需要坚持执行第三人制度?

   答: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诉讼经济和保护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依法、正确执行第三人制度,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就应该准许当事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2、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提起诉讼由其自主决定,法院不能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3、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严格依法进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对该案外人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4、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答: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联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上的牵连关系,如果该方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就可能负有某种法律上的责任。

 

    二是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联系,这里的案件处理结果应作广义的解释,如果判决书的事实认定、本院认为或判决主文中对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或判断,将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导致第三人因此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或承担责任,即对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具有预决效力的,应认为该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证人有何区别?

   答:

    首先,二者身份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而证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其次,二者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证人通常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只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第三,二者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被判决承担责任,而证人不会因为参加诉讼而被判承担责任。

    当前,法院特别要防止为查清案件事实而将证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6、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主要有第三人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对于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该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应当在法院立案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提出的,若双方当事人同意其参加诉讼,法院得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以及是否造成诉讼拖延,从而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诉讼;法院不同意其请求的,应告知其可以事后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2、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一般应当在法院立案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此期限提出申请,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其参加诉讼,否则,法院对其申请不予考虑。

    第二,当事人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超过此期限的,法院可以不予考虑。

    第三,法院主动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开庭前作出通知,但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此限制。

 

    3、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什么程序性要求?

    答:第一,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法院应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第二,申请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能证明第三人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第三,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4、法院在审查阶段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法院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法院应书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时,法院还应告知第三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和合理期限。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材料欠缺的,可要求其限期补正,申请人不予补正的,或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在审查阶段,尤其是依职权通知第三人的场合,法院应当注意征求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异议,法院也可采用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5、原告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原告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的,可视为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通知原告,并告知其可以对诉讼请求作出相应变更。

 

    6、对于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和第66条已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应严格遵照执行。当前,法院应注意保障和切实维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益,使其能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尤其应注意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1、对已经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对已经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应通知其退出诉讼,并告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2、诉讼中第三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转换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种情形,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现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法院在其作出选择后,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继续参加诉讼。


  第二种情形,若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现的,应向其释明,并告知其应当另行起诉解决,当然,法院也可视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继续参加诉讼。

 

3、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出怎样的处理结果?
  答: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判令被告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等。

 

4、涉外商事案件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注意把握好哪些环节?
  答:各区、县法院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的审查,无涉外管辖权的区、县法院对于确需通知涉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事先向上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请示,无涉外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审理涉及涉外第三人的案件。


  未经上款请示程序,直接向有关法院移送案件的,受移送的区、县法院认为移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继续审理受移送案件;认为不应当追加涉外第三人的,应向上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请示。中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法院内部,无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审判部门发现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应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再由其移交到涉外审判业务部门。

 

  5、涉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国内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答:受理的区、县法院如果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应事先向上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请示,由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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