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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纠正裁判文书、合同书中的笔误

 追梦文库 2017-06-30

   法官制作裁判文书难免出现差错,各个法院为避免裁判文书的差错虽使出各种招数,但仍未能杜绝。为纠正裁判文书的差错,法官们也各显神通,依使用频率的多少,在此晒出一二。

一、加盖校对章纠正。

    针对裁判文书中文字的错、漏、别字或数字的差错,加盖校对章予以纠正。但有的法官扩大适用校对章的补正方法,如对一两行重复句子的删除补正。校对章不规范,章型有圆的、长方的、正方的;大小也不同;章里内容也不同,有简单到只有两个字“校对”,也有复杂到几十个字,如“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校对专用章”;盖章方式也不同,有正着盖的、反着盖的、斜着盖的;加盖数量多少也不同,少则一个,多则十几个,如一开始就误写当事人的姓名,只好从头至尾加盖校对章予以纠正。有的文书仅一页就有近六七个校对章,如麻子脸、雷锋或犀利哥的补钉衣服一样;加盖校对章前先手写补正,而手写体则千差万别。

二、裁定补正笔误纠正。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相关的规定,针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包括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以裁定方式补正。但法官们扩大理解“其他笔误”,从而扩大裁定补正裁判文书中差错的适用范围,如裁判事实、法律条文,裁判主文等方面出现可能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差错,也以裁定方式补正。使本不应裁定补正的裁判文书差错却用裁定补正,导致补正裁定出现差错,只好又以裁定补正裁定中的差错,听起来够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诉讼文书样式89的说明,补正裁定书的“案号应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一致”,但法官们常在被补正裁判文书案号之后加上杠几号,如“38-1”。本律师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有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被补正的判决书案号之后加上“-1”号,后来发现“-1”号被立案庭在制作财产保全裁定时先行使用,于是承办法官又制作一份“-3”号裁定,纠正前一份补正裁定中的案号错误。补正裁定被法官滥用到极致,可笑的是法官们不知错,也不认错。

三、更换裁判文书纠正。

    法官们“创新”审判工作方法举措之一,就是更换有差错的裁判文书,具体做法就是向当事人收回有差错的裁判文书后经改正差错再作出同一案号的判决,然后送达给当事人。在评查案件中常看到案卷里装订有案号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裁判文书,就是没有将被纠正的裁判文书予以销毁所致。本律师曾经参与讨论过一个“鸳鸯判决”,即一份关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二审判决书送达给上诉人后,主审法官发现判决结果与合议结果相反,于是向上诉人收回,然后又作出一份内容相反的补正判决,再送达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知道这一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后拒绝签收补正判决书。因此出现上诉人持有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书复印件,而被上诉人持有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书原件这一“一案两判”的局面。双方当事人均服从自己手中持有的判决结果,结果引起媒体的关注,法院为消除“鸳鸯判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颇费周折。

四、二审或再审改发纠正。

    针对未审未判的非技术性差错,只能由二审或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后发回重审或改判予以纠正。这一纠错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相关规定。

五、补充判决纠正。

    针对一审裁判文书作出后在上诉期间被一审法官发现审而漏判的技术性差错,如遗漏利息诉讼请求的判决,通过补充判决进行纠正。该纠正裁判文书差错的做法,有的法官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未免牵强附会。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有专门规定,即“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判文书出现差错,上述列举的五种纠正方法,不论其在法律上是否有出处、做法是否妥当,看得出来法官纠错态度是积极的。在审判实践中,其实常遇到的是出错法官持将错就错、不予纠正的态度。针对裁判文书中的差错,甚至是严重的错误,当事人在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中已指出,但一审或二审法官对该差错仍持宽容态度,二审或再审法官则在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中照样复制、粘贴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差错,如错、漏、别字。当被要求纠正时仍满不在乎,还言理凿凿。

    本律师看来,依法应裁定补正的则裁定补正,不能裁定补正的,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改判或发回重审予以纠正,其他纠正做法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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