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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

 慈光宏 2017-06-30

附件1:

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满足广大个人和单位客户消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更好地提供多功能的电子货币支付工具,同时有效地规范上海银行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按发行方式分配折发行的借记卡和无折发行的借记卡(电子借记卡)。

第三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包括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所有权属上海银行。

第五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由上海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卡和认同卡),具有消费结算、存取现金、转账(包括卡与卡、卡与其他存款类账户、卡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转账及各种转账缴费等,下同)、认购理财和基金、开立外币活期、定期、定活两便、利生利、存本取息、国债、理财等子账户等功能(专用卡除外)的借记卡。

单位卡仅限于交易转账与消费功能,不得存取现金。

借记卡还可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个人金融服务。

第六条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从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申请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申请人可为单位申领一张主卡以及为其单位下属员工申领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八条 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台胞通行证等,下同)向上海银行申领个人卡。代理他人申领的,应同时提供申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卡主卡申请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九条 客户申请借记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个人资料若有变更,如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应立即通知上海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为了保证借记卡申请人的资金安全,自领取之日起两个月内借记卡未领取的,银行有权销毁卡片,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持卡人需按每卡缴纳年费。首次年费收取在开卡当日收取,以后每年以开卡日为基础,由上海银行从借记卡账户上自动扣收。

持卡人开办或补换新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解挂失,上海银行不退还挂失手续费。

持卡人密码重置需缴纳密码重置手续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凭密码进行交易(除经本人授权的指定交易外),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并适时更换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不得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卡使用。

持卡人可凭人民币借记卡和密码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取现和消费。

持卡人可凭外币借记卡和密码在境外标有相关国际组织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取现和消费。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指定自动柜员机,以及已开通跨行转账业务的他行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或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每次最多存款不超过10,000元,次数和累计金额不限。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取款,每天累计取款次数不超过十次,每次取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境外自动柜员机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已开通柜面通业务的他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指定多媒体机上办理公用事业费缴费、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上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卡使用。

持卡人可凭人民币借记卡和密码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转账结算业务,转账只能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或转出。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

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指定多媒体机上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上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上海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若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借记卡被吞没(除没收卡),持卡人应于吞卡后次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自动柜员机的管辖营业网点领取被吞卡。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的管辖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若持卡人在他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请参照他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若持卡人对交易账目有异议,应自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申请,上海银行对持卡人关于交易疑问的查询或更正要求,应当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若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如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或到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话或书面两种方式的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生效,在上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上海银行调查情况,则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上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上海银行营业网点补办书面挂失,办妥书面挂失后,方可在上海银行指定营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发新卡。

第十九条 借记卡因磁条损坏、过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可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业务,重置密码业务完成后密码实时生效;或通过电话银行,上海银行核实身份后,办理补寄密码信封的申请业务,补寄密码信封业务完成后密码次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自动柜员机(ATM)连续三次或柜面各种交易连续十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上海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锁定后取款、消费等部分交易不能通过。锁定当日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上海银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锁;或次日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以及取消所有业务功能,方可办理销卡。持卡人对遗失或被盗的借记卡提出销卡申请时,须办妥书面挂失,方可在上海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销卡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上海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由于电力、系统通讯故障、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上海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上海银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必须按照《上海银行中间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操作手册》中规定缴纳年费、制卡工本费、重置密码手续费、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因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拖欠相关费用,上海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借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起诉,并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上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执行前三十天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和网站上公告,自正式执行之日起对所有持卡人生效,同时原《上海银行国际卡章程》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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