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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训笔录》 南宋 赵鼎

 nqj0108 2017-07-02

《家训笔录》  
南宋 赵鼎
 
第一项闺门之内,以孝友为先务。平日教子孙读书为学,正为此事。前人遗训,子孙自有一书,并司马温公《家范》,可各录一本,时时一览,足以为法,不待吾一一言之。

第二项凡在士宦,以廉勤为本。人之才性,各有短长,固难勉强,唯廉勤二字,人人可至。廉勤所以处己,和顺所以接物。与人和则可安身、可以远害矣。

第三项诸位中以最长一人主管家事,及收支租课等事务,愿令已次人主管者听,须众议所同乃可。
 
第四项子孙所为不肖,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诸位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
 
第五项岁时事祀,主家者率诸位子弟协力排办,务要如礼。以其享祀酒食,合族破盘。
 
第六项望酌酒献食如平日,长幼毕集,不得懈慢。
 
第七项远忌供养饭僧追荐如平日,合族食素。
 
第八项应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自有正条,可以检照遵守。

第九项岁收租课,诸位计口分给,不论长幼,俱为一等。五岁以上,给三之一,十岁以上给半,十五岁以上全给,止给骨肉。女虽嫁未离家,并婿甥并同。其你婢奴仆,并不理口数,不在分给之限。
 
第十项宅库租课收支等,应具文历并收支单状,主家者与诸位最长子第一人,通行签押。其馀非泛增损事务,亦须商议。
 
第十一项甲年所收租课,乙年出粜收索。至丙年正月初,据所收之数,十分内椿留一分(约度有馀即量增),以备门户缓急。内有官人到官支住,罢官到家,仍旧支给。
 
第十二项椿留钱岁终有馀,即拔入租课,历正初混同计数,分给椿留。
 
第十三项田产既不许分割,即世世为一户。同处居住,所贵不远坟垅。
 
第十四项士宦稍达,俸入优厚,自置田产,养赡有馀,即以分给者均济诸位之用度不足或有僚者。然不欲立为定式,此在人义风何如耳。能体吾均爱子孙心强行之,则吾为有后矣。
 
第十五项他日无使臣使唤,即于宣借内择一二人善干事能书算者,令主管宅库租课等事。稍优其月给,庶或尽心。所给钱米,正初分给时拨出,或季给,或月给。
 
第十六项主管宅库人,专管宅库应干事务,诸位不得私役及非理凌虐。
 
第十七项,罢官于他处寄居者,更不分给租课。
 
第十八项每岁收索租课,预告报管田人,候见本宅诸位子孙同签头引,及主管宅库人亲身到彼,方得交付。如诸位子弟,怀私取索,即不得应副。如辄支借来年计算,本宅并无认数。
 
第十九项诸位于弟,不得于管田人处私取租课。如敢违者,重行戒约。及时私取钱物,于分给数内克除外,更令倍罚。谓如私取十贯,已克除十贯,更克除十贯之类。
 
第二十项每正初契勘当年内如有合赴官者,据阙期远近,展一季分给。如代者补填,俟接人到,据所展日月,于椿留贴支。契勘当年有任满者,即约度计口存留(在官者先以书报),候到家日,依旧分给。所留不即于椿留内贴支,有馀拨入椿留历。
 
第二十一项每正初合分给时,即契勘当年内,诸位如有婚嫁,每分各给五百贯足,男女同。
 
第二十二项增添人口,展修房户等,应有所费,并于椿留内支破。其馀些小修造,诸位自办。
 
第二十三项应婚嫁,主家者主之,有故,以次人主之。除资送礼物等,已给钱诸位自行措置外,其筵会及应干费用,并于椿留内支破。主家者与本位子孙协力排办,务要如礼。
 
第二十四项非泛支用,除婚嫁资送等已有定数外,如祭祀忌日旦望等,名色不一,难为预定。仰主家者公共商量,随事裁处,务要合中,两无妨阙。
 
第二十五项应祭祀忌日旦望,供养之物及礼数等,吾家自祖父以来,相传皆有则例,人人能记,不必具载,亦不必增损。
 
第二十六项他日吾百年之后,除田产房廊不许分割外,应吾所有资财,依诸子法分给(诸子公自有正条)。
 
第二十七项三十六娘,吾所钟爱。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仍经县投状,改立户名。
 
第二十八项同族义居,惟是主家者持心公平,无一毫欺隐,乃可率下。不可以久远不慎,致坏家法。
 
第二十九项古今遗法,子弟固有成书,其详不可概举,惟是节俭一事,最为美行。司马温公《训俭文》,人写一本,以为永远之法。
 
第三十项应该载不尽事件,并仰主家者公共相度,从长措置行之。
 
右三十项,恐太繁,更在临时择而行之。大应止是应田产不许分割,每岁计口分给约束,应本家所有田产,并不许分割,每岁据所入计口分给。其详在私门规式册中,可以检照遵守,子孙世守之,不得有违。绍兴十四年九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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