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 本《实施意见》共十五条,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试行。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实施意见》贯彻的最高检办案的基本宗旨。
《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检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根据案件类型、职能需要和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办案组织,并明确了两种类型的具体办案类型。
检察官承办案件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
另外《实施意见》还对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实施意见》全文尚未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