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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共同还款?

 luluwb1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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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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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仍然对公司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存在分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债权人起诉公司与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或同意标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构成共同诉讼。齐精智律师提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将两种不同诉讼标的和在同一诉中,一起解决。


    一、债权人起诉公司违约之诉中,不能一并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在公司股东一审答辩期间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案件来源:·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一审:(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案件来源:北京高氏投资有限公司与李雪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7民终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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