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和押金的区别
名词解释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担保合同的顺利签订或履行。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
订金(也称预付款)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先交付一部分金额的款项作为预付款表示诚意,支付订金是对合同的部分履行。当合同并未未履行完毕的,订金需要全部返还或部分折抵。
押金
押金(也称风险保证金),在某些交易中,接受押金一方需要将特定财物交由支付押金一方占有,占有特定财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押金,以保证妥善保管财物或待损害发生时进行赔偿。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中特定财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一方交还所占有的财物,另一方返还押金。
案例分析
关于定金的争议,常见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举例说明。
2016年7月17日,李某和黄某经第三人某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以99万元价格购买黄某名下位于郑州某小区的房屋,并约定李某支付5万元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合同签订后,李某直接向黄某支付定金1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均收到收据。
次日,黄某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将1万元退至李某账户。李某无奈,遂要求黄某双倍返还定金9万元,黄某不置可否,李某便将黄某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该卖房行为未经妻子同意,合同应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且自己也只收取了1万元,现在其夫妻已经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将涉案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因此自己退还1万元即可。
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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