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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CLib 2017-07-04

刘鸿鹤

约翰·洛克(1632—1704),著名的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本文拟对此加以分析。

  洛克首先通过设定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来伸张人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人性中并没有天生的道德准则,只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趋乐避苦的倾向或欲望。人的这种欲望需要由以奖励和惩罚为手段的法律来制约,否则它就会使人类的行为失去规范,使社会陷入混乱。从这一点上看,洛克与霍布斯的观点是相同的。然而,在洛克看来,以满足自己的欲求为第一需要的人类虽然心灵中没有天生的善恶标准或道德意识,但却具有足够的理智,或理性思维的能力,因而人类懂得他们需要达成一定的共识,来建立一定程度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从而来维系这个人类社会。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为私欲所驱动,所以为防止相互侵害,为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必须达成契约,建立政府建立文明的政治社会;另一方面,由于某种原因人类同时具有理性,所以他们只需要最低限度的法律约束,只需要一种有限的君主立宪的政府。洛克因此否定了霍布斯关于专制君主或国家政府应具有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力的主张。

  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于他人的权力,也没有任何人有权侵害他人。人们生而自由,他们可以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与财产。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政府,没有任何高于众人之上的政治权威。众人所遵循的是自然法,亦即理性。理性维持着人们的群体的秩序,防止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害。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生而具有某些权利,也就是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每个人是他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此外并没有更高的公共权威来做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分为两个阶段,其划分的标志是不平等及货币的出现。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在财产方面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并不尖锐,依靠自然法(理性)便大体上可以解决,社会生活的秩序可得以维持。但货币的出现促成了私有财产的积聚和不平等的急剧加大,也便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样,政府的出现便成为必然乃至迫在眉睫的了。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各自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便需要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从而离开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这便是国家的起源。

  然而,在洛克看来,人们所订立的建立国家政府的契约是有条件的,它要求人民与政府双方都履行各自的责任。人民应是有理性和负责任的。契约要求所建立的政府应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政府,而绝不能是专制专断的政府。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是设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也必须履行它应负的责任,否则便是非法的。如果一个政府违背了契约,威胁侵害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就要重新考虑他们建立政府的根本目的。因为一个专制政府的出现是违背他们离开自然界进入文明政治社会的初衷——即保卫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这时他们就有权利起来抵制以至反抗和革命。洛克认为,革命固然意味着危险,但更大的危险是其反面,即遭受奴役。

  在洛克所阐述的自然权利中,核心是财产权。换言之,在洛克看来,建立国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权。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造物主既然给予了每个个人以生命,或生存权,那么自然就同时赋予了每个人通过拥有财产来维系其生存的权利。然而,他指出在自然状态的第一个阶段中,人们对财产(主要指土地和农产品)的占有要受到三种限制:首先,每个人只能获取和占有对他的生存来说所必须的,并留下足够的财产和物品给他人,以使他人也得以维系他们的生存。其次,每个人只应占有自己生存所必须的,而不应占有多余的财产或物品以至让它们损坏和腐烂,这是造物主所不允许的。第三,每个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是融入了他的劳动,也即是说,必须靠劳动所得。这样,洛克论证了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人们具有一种天赋的有限的财产权,即对于有限财产的有限的权利。

  然而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并没有在这里止步。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他的最终目的是要论证一种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的权利。在洛克看来,货币的产生,突破了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中对于人们占有财产的上述三种限制。第一,货币不会腐烂。第二,因为有了货币,人们可以购买大量土地,加速土地的私有化。而私有化的土地会比公有化的土地生产多得多的农产品,结果是世界上会有更多的农产品来维持大家的生存和享受。第三,对于没有土地的人来说,他们需要把自己的劳动出卖给土地占有者,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便成为土地占有者的劳动,这样,他们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中也就融入了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因而土地占有者就可以通过无限地占有他人的劳动而合理合法地占有无限的产品或财产。这样,由于货币的出现,原本个人有限的财产权变成了占有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而在洛克看来,正是为了保护这种无限的财产权,人们才同意订立契约,建立政府,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建立、国家的产生,是为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不被无产者侵犯,不被有产者相互侵犯,特别是不被专制王权侵犯。而这种政府应该处于有产者的绝对控制之下,在现实中,也就是在议会的控制之下。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他所处的时代,正是以詹姆斯二世及查尔斯二世为代表的专制王权与以辉格党人为代表的国会之间激烈斗争的年代。斗争的焦点,除了王权代表的天主教与辉格党人的新教之间的宗教斗争外,最主要的是以辉格党人为代表的贵族与资产阶级反对专利王权任意以征税等手段侵害他们的财产权。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是这场斗争的理论反映,是为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推翻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所做的理论上的论证。在这场革命中,国会势力取得了对于专制王权的决定性的胜利。洛克的政治学说成为在这场革命中产生的、由资产阶级和贵族领导的新政权的意识形态或理论支柱。

  他从思想理论方面为削弱王权,伸张议会的权力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贡献,为建立在宪政体制和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奠定了意识形态的基石。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有其历史性的贡献,但也有其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他宣称一种与生俱来、为人人所共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但进而在论财产权的部分,他把这种为所有人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演变成了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不平等的权利,即对于无限财产的无限的占有权。而对洛克来说,这种无限地追逐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只能属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奋的人们(资产阶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更有能力、更有机会和更有资格来积聚和占有财产。那些无产者除了向有产者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其他的生存之路。当丧失了财产权和生存的自主权时,他们也便丧失了真正的自由权利。他们不再具有独立自主的个性,不得不依赖有产者的恩赐而生存,并且很难改变他们自己屈辱的境况。对于这一现实,洛克不仅认为这是现实的,而且认为这是合理的。

  按照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的个人是为了保护无限的财产权而制定契约、建立政府、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的,而自然状态的后半期已存在有产者与无产者的阶级差别。那么,无产者为什么要赞同这个契约来保卫他们实际上不拥有的东西——财产呢?这在逻辑上显然是矛盾的。而洛克理论中这个逻辑的矛盾是当时英国更深层的社会矛盾的产物或反映。不把无产者看作是政治社会中享有全部权利的完整的社会成员是17世纪下半叶英国社会中一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无产者不被看作是拥有权利的公民,而是被视为国家所需要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劳动资源。洛克的理论,是对这种现实的认同。他理所当然地认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属于有产阶级,如选举立法者(议员)的权利只能属于有产者,因为在他看来,只有纳税者才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当时的纳税者同时都是有产者。而无产者,他们的全部生存意义仅仅是为了通过劳动而裹腹蔽体,他们的生存条件使得他们不可能发展自己的理性和智力,也就没有能力和资格参加政治生活,行使其政治权利。但他们却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

  进而,在主张一种以阶级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权利的同时,洛克还进一步论证了一种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有差等的理性。在《政府论》(下篇) 开头,洛克讲到在理性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因阶级的不同而不同。然而,当他的论述深入展开后,他的论点显然发生了变化。他把人的理性和对财产的占有和积累紧密联系了起来。对洛克来说.追逐财产的冲动尽管会带来纷争和冲突,但它不仅不是邪恶,反而是道德的、合乎理性的。更准确地讲,理性行为在世俗生活中就意味着是运用劳动和才干去增加财富,去织聚财产和资本,从而可以享受更多的收入及更大的权力和声望。

  在洛克看来,真正富有理性的人是勤奋的人,不同程度的勤奋会给人们带来不同数量的财产。而货币的出现使那些最勤奋的人得以积聚超出他们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财富。而这种机会只属于全社会中的某一特定阶层的人,即资产阶级,而不属于无产者。洛克认为,无产者的一生都只是庸庸碌碌、以求温饱,仅仅是维持生存,他们没有条件、没有资格去通过追求无限的财产积聚来追求更高层次的理性的自我实现。这就是洛克所指的在有产者与无产者不同阶级之间的“理性的差异”。在洛克的学说中,这种以阶级差别为基础的“理性差别”的理论成了对于以阶级差别为基础的“权利差别”的合理性的一种进一步的论证。

  这样来看,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中是存在着逻辑上的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他声称在自然权利与理性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另一方面他主张有产者与无产者在权利与理性方面存在着差别。洛克理论中的这一矛盾是他所生活其中的、刚刚在历史地平线上诞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现实矛盾的反映。这个现实矛盾的实质就是,一方面,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向专制王权进行斗争的时候,把自己作为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的代言人,从而向专制王权表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生而平等,具有理性,都应在政治和经济上获得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来发展自己。

  另一方面的历史事实是,在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无产者这两大阶级所拥有的自由与权利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劳动者存在的意义是通过生产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但是他们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并不被看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需求的组成部分。他们仅仅是听凭国家政府及上层社会发掘利用的一些原材料而已。

  我们看到,洛克从他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最后引伸出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同的人群和阶级具有不同的或不平等的权利。在他的自由主义理论中,伸张了有产者作为完整的社会成员的完整的公民权利,却以牺牲无产者的权利作为代价。在他伸张个性的时候,却又同时在否定着个性,否定着无产者的个性。当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形成和发展的时候,当争取个性自由的历史机遇正向人们展现的时候,人们还很难意识到上述这种矛盾,更谈不到去解决它。麦克弗森指出,洛克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伟大在于他把自由的和富于理性的个人作为判评一个好的社会的标准,而他的悲剧则在于他在设定了这个标准的同时却否定了占整个社会人口一半以上的劳苦大众的个性和他们的生存、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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