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部机关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和《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一、管理原则
学校对校部机关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定额配置、部门统筹、按标使用”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作为职能部门,根据各部门人员岗位数量与专项服务等因素,核算各部门用房的总定额使用面积,并进行相应的用房配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用房的使用与管理。
二、定额标准
学校校部机关用房的具体定额面积标准为:
1.校领导办公室
校领导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标准为:副部级42m2/人;正局级30m2/人;副局级24m2/人。
2.校部机关办公用房
各部处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小型接待空间、文印设备空间、档案资料及储藏空间、临时工作人员办公空间以及发展空间等,具体用房配置标准为: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根据上述标准对各部处办公用房进行整体配置,各单位在用房配置总量内自行安排各科室的办公用房;其中,副处级干部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12m2/人,正处级干部的办公室不应超过18m2/人。
3.专项用房
专项用房系指承担保密室、试卷室、报销大厅、财务档案室、人事档案室、录取专用室、学生服务大厅等专项服务功能的用房,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会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严格核定。专项用房专配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管理办法
(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相关规定
1.领导干部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使用面积标准之内,不得超标。对违规超标用房且拒不整改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与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
2.建立领导干部行政办公用房备案制度。各单位的处级干部办公用房如有调整,应在调整后一周内向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备案;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将备案情况定期报纪委、组织部。
3.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由纪委、组织部和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组成办公用房督查组,不定期进行领导干部用房的督查检查。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定额标准中已考虑各单位的发展空间,若无重大机构和职能调整,新增用房需求一般在各校部机关的用房配置总量内自行调整解决。
2.各校部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对于调配新房的单位,在迁入新房时,应根据学校要求限期交回全部或部分原有用房。
四、附则
1.参照机关管理的直属单位的用房管理依据本细则执行。
2.本细则中所称的“面积”均为净使用面积,不含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空间面积。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公有用房定额管理办法(校党、政机关)》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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