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施工现场就应当配备这么多的安全员!

 工程安全369 2017-07-05

我们有一座仅4万多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建设工地,许多人看到我们工地仅4万多平方的建设面积竟然配备了十多名安全员,认为我们的工地就是与其他工地不一样!实际上,像这种类型的工地最起码就是应当配备这么多的安全员,这不是我说的,而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要求,许多人却不知道这一点,所以施工企业尤其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应当明白——

必须依法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512期

当我们施工现场安全员感到疲于应付劳累时,是否想到一个问题,你是失职了!因为你没有向你的领导宣传好《安全生产法》,更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辛辛苦苦地工作却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你的心里肯定是不服气的。

如果施工现场上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组织体系,有众多名安全员一起负责监督管理这个工地,你是否轻松了许多?在轻松许多的同时你也尽到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就拿我们管理过的一个工地来说吧,我们有一座仅4万多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建设工地,许多人看到我们工地仅4万多平方的建设面积竟然配备了十多名安全员,认为我们的工地就是与其他工地不一样!实际上,像这种类型的工地最起码就是应当配备这么多的安全员,这不是我说的,而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要求,许多人却不知道这一点,所以必须重新学习一下《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请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实际上,《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企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法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金属冶金和道路运输单位,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所称的“五大高危企业”中的民用爆破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提及。即本法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是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要求。除以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外,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所称的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是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要求。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所称的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本条规定了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的企业也必须配备,配备的要求可以是兼职。这是本法的一项新的要求。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要求凡是进入我们施工现场的有关企业,如管道安装企业、智能化工程企业、装饰企业包括电梯安装企业都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不过有的小规模企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再加上施工现场班组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以像我们这种规模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上保持在10多名左右甚至以上也就不足为奇了。

配备了这么多的安全员还是不行的,他们究竟履行什么样的职责,通俗地讲,他们在施工现场干些什么?这也是必须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论坛已经介绍过,并将继续介绍。

 

总之,施工现场应该走出误区,依法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尤其是在已经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之时,更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再次友情提醒:企业千万不要在这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要在这一轮活动中“中枪”倒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