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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结合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可乐怪 2017-07-0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法治,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而不是其他作为主要控制手段。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法治的基本精神蕴含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的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不过,并不是经过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合乎法治条件的法律,法律必须合乎一些基本的道德价值,即保障人的尊严、生命和财产,以及人生而平等。

《决定》也强调了在多层次、多领域要依据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倡导社会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同时,强调了要积极发挥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比如,各类市民公约、民间的乡规或村规民约、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不同团体的章程等。显然,这是一种尊重社会和个人的自主性,尊重这些道德主体在道德上的追求与选择,进而振兴道德的有意识的努力。社会主体的道德观是尊重个体生命的偏好,是以承认个体自由为基本价值的道德观。这种意义上的德治观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同时它又强调社会主体的自主性。换言之,这种德治观允许人们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生活方式,并倡导道德选择和实践的竞争。因而,这种意义上的道德也并非仅仅主张做停留在不伤害他者层面上的消极人,而是倡导个体要成为正派的人。

《决定》中所讲的法治与德治的“治”的内涵并非在相同的语义层面上。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这里的“治”是法律的统治;以德治国中的“治”更多的是强调个体的自治,同时通过相关的教育、示范倡导个体追求美德。

这种个体的道德观或德治观必须与法治结合,也是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换言之,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而道德规范则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比法律的约束力要小,但同样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尽管不能完全杜绝人们做一些规范反对的事情,但对这类规范的尊重将会限制失范行为,使人们的行动有某种一致性。违背道德规范会引发舆论的反对,但并不会带来对个体的强制,因为社会舆论有时可能是阻碍社会发展的,恰恰是这种弱强制性为人们突破原有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从而推动了社会的演化。

因此,《决定》中所表述的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绝不是要回到传统儒家的德治,这里的德治体现的是社会治理意义层面上的多层次多领域,而非将道德作为强制意义上的规范性,更多体现出示范伦理的意味。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执政党提出的目标和制度建设的方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提出,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时不仅关注法律制度,也关注社会道德,这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到社会层面的扩展,这是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即在以法治形式进行执政和自我约束的同时,重视传统美德、公序良俗,尊重社会主体的道德选择。

《决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在法治的框架下,党的领导并不会因为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而减弱,反而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和自觉遵守,人们会对未来生活形成稳定的预期,党的领导会变得更加稳固。同时,对社会主体道德自主性的尊重,会增强社会活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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